访周汉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很不理想
    2007-06-04    实习生:史一奇 肖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周汉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担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负责人。

  记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常见途径是什么?一旦泄露有什么危害?

  周:任何主体,任何环节,只要是在处理个人信息,都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比如商家不慎泄露或某些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套取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个人信息泄露最常见的途径是从事个人信息处理的员工,出于牟利目的将公民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卖。
  个人信息泄露引起的后果很多,不同的泄露方式会带来不同的危害。轻则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被他人获知后,会收到形形色色的邮递广告、短信,重则发生利用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

  记者:我国现阶段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如何呢?

  周:可以说是很不理想。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执法也不健全。甚至公民个人都很少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公民信息被滥用的非常多,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备受骚扰,甚至蒙受重大损失的也有。

  记者: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是什么?将从哪些方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周:《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现在还是专家建议稿。首先是为了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大家知道,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很容易在个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他人获取。其次是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第三是有助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最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助于促使我国的国际交往处于有利地位。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是否有这部法律还成为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
  现在的专家建议稿,涵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转让、共享、传递、销毁以及向信息主体的公开。将贯穿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必须用于法定目的,符合法定要求。(2)特定目的原则,个人信息必须用于特定目的。比如人口普查获得的个人信息,就不能用于收税。(3)信息主体知情权。我被获取了个人信息,我可以查阅,也可以修改。(4)同意权。

  记者:怎样惩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周: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不是小事,这也是我国要立法的一个原因。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我们就能视具体情况而定,看行为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等等。泄露公民信息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是一个考量行为性质、法律规定、行为后果等多变量的过程。

  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是什么时候开始启动的?现在的进展如何?

  周:专家建议稿只是政府委托学者前期研究的一项成果,并不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就要出台了。国家正在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尽早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从2003年就开始起草,2005年初已经完成。从2005年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并已交由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正式起草。按照制定法律的流程,《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保守时间是三年,即2008年。

  记者: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专家有什么建议?

  周:有三块。首先,公民要有个人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泄露的风险,意识到各种可能性。谨慎填写网上的注册表格,在商家调查时也不要透露过多信息。其次,在技术上要学会一些基本方法,如互联网的防黑客技术、防病毒技术。三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虽然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正式出台,但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分项法律很多,《民法通则》也有相关解释。目前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的17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2部,分别为《护照法》和《居民身份证法》,公民要善于使用它们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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