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移支付需要法律的约束
    2007-02-26    河北 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最近一期《暸望》新闻周刊披露,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而言,一些地方政府从本位经济利益出发,往往千方百计与中央部门讨价还价,以争取尽可能多的来源于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形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正如审计署一位官员所说:“地方不管项目最终能否建成,只管向中央要钱;而中央的目标也是在分这笔钱,缺乏对当地实际情况的深入考察”。
    所谓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或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以财政能力、收支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根本目标的一种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一项统计显示,1999年以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转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万亿元。
    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各种管理漏洞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讲,中央转移支付制度走到今天,仍旧存在着“只管发钱,不问效果”的弊病。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管理不力局面,首先是因为缺少一个统一的国家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日益庞大的转移资金。
    就目前而言,对每年数千亿元甚至上万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只有国家财政部门1995年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规范。从现实情况看,一些规章制度已严重滞后,最为明显的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乏力,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因此,一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地方以后,由于项目分散,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评价困难等,使得这部分资金失控,效益低下,中央不能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发现违规问题后,也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但助长了不正之风,还很容易产生违法腐败行为。由于部分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不佳,资金困难,专款成了挪用的对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把专款用于发工资、购车等支出;云南大姚县2003年地震后,中央下拨救灾资金1.2亿元,其中有4111万元被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34.3%。结果,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当成“唐僧肉”,使这个领域变成腐败的高发地带。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纷纷用法律来约束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在德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系数要由立法机构讨论确定,转移支付的目标、范围等也被写入法律,其他一些技术性的比例,也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在日本,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以及转移支付的三种形式都有相应的立法;美国的主要专项拨款由国会法案确定等。他们对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结算办法等,均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转移支付经验,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监督形式、处罚规则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唯此,才能有效杜绝目前中央转移资金效率低下、腐败滋生和监督缺失等乱象。这不仅是公共财政发展的所需,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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