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何以不再成为残缺的权利
2015-07-06    作者:堂吉伟德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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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季高温期来临,人社部等四部门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记者注意到,自6、7月份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的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期。但是,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专家表示,要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促进高温津贴的落实。(7月4日 中国新闻网)

  年年高温季,高温补贴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而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发放高温补贴,业已成为例行公事。令人尴尬的是,高温补贴依然还是权利者的奢求,尽管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也不断在进行调整,然而“没有听说过有高温补贴”还依然有广阔的市场,也足以见证权利处于何种苍白的境地。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很多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多年没有进行调整,在物价不断飞涨的情况下,即便只具有象征意义的高温津贴,依然还只是一种残缺的权利。

  确切的说,在劳动权益相对弱势,而权益保护还有待改进的现实情况下,若是连更为刚性的工资难以避免被拖欠,那么地位更弱一等的高温津贴,就真的可能是“爷爷不疼,姥姥不爱”。资方往往以逐利作为最高目标,要让企业家真正履行起应有的责任,就不能只进行道德层面的强调,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刚性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才能让高温津贴真正惠及每个劳动者。

  目前,发放高温津贴执行的是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在效力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加上规定本身的粗糙性,也给执行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这就需要将之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比如可以考虑将高温津贴等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列入《劳动法》,将相关权利义务法律化。更重要的是,在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行动不统一的情况下,通过提高法律的层级,以进一步强化其效力,才能达到顶层设计的目的。

  其次,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形成的违法成本也严重偏低。如果违法成本不能超过发放高温津贴的数额,自然就难以产生倒逼作用。尤其对用工数量大,特别是建筑公司这种需要大量在外作业人员的企业,更是作用不大。很显然,处罚的偏低和违法的代价太小,都无以形成威慑和促进作用,从而也成为企业方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只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不断提高违法的风险和代价,才能让资方惧于后果而不能越雷池半步。

  再次,要明确监管主体,并提高监管效率。虽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赋予了人力资源和劳动监察部门以处罚权,然而对安监部门、工会组织的具体职责、如何履职、不履职又该如何问责,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本具有发现之职的相关组织和机构,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并因之导致纠错机制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发挥,从而才产生了“不知有津贴”的强烈反差。因而,若是不能明确各方责任,尤其是解决事前、事中监督和信息反馈的问题,那么高温津贴的落实依然困难。

  最后就是要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权利不可能从天而降,离不开权利者的抗争与争取。因而,作为高温津贴享有者的劳动者,应当敢于和善维护自身的权利,并同侵权行为进行坚决的头争。一方面,劳动者要勇于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让监管部门更有作为;另一方面,劳动者还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集体“说不”才能让权利获得尊重与满足。除此之外,其他公益组织、民间机构和媒体记者,都应发挥自身的作用与优势,携手并肩为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权而鼓与呼。

  总之,实行了多条腿走路,并采取了釜底抽薪的策略,高温津贴才不会成为权利者的心头之痛,也不会成为权利弱势的讽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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