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资指导线”不能选择性执行
2015-06-26    作者:李劭强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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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般水平(即基准线)为10.5%,最高水平(即上线或预警线)为16%,最低水平(即下线)为3.5%。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24日,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区、市)发布了2015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新疆的基准线最高,为12%。与去年相比,这些地区的工资指导线无一上调,涨幅均为持平或下降。

  企业对于工资指导线的态度,可能敏感也可能不敏感。如果工资指导线有上浮,企业就可能对其视而不见,这样就不会增加员工的工资支出成本;而如果工资指导线下调,企业就可能将其奉为“圭臬”,能下调多少就下调到底。企业的目标是赢利最大化,压缩工资成本自然也是实现赢利的手段之一。假如,一个企业没有意识到员工价值,抑或员工的价值无法得到应有保障,企业就可能在面对工资指导线时选择性执行。

  相应地,对于工资指导线,公众的态度也是复杂的。一方面,他们希望工资指导线可以上调,这会给他们带来理论上的希望,但上调的结果可能是工资根本不会改变,因为企业没有予以执行;另一方面,他们担心工资指导线可能下滑,一旦下滑,工资就可能应声降落,因为企业在“忠实”执行。所以,他们对工资指导线很难产生好感,或者说,工资指导线难以给他们足够信心和美好预期。对于员工来说,工资指导线的下调当然不如上调:上调虽不一定成真,但至少不会下滑,下调的结果则可能是工资真的下滑了。

  有人把这种选择性执行,归结为工资指导线的非强制性。顾名思义,工资指导线只是政府的一种外部指导,具体到每个企业,他们在理解和执行工资指导线时,需要面对不同的客观现实,也被赋予了充分自主权。这种非强制性,体现了政府的理性思维和市场意识:不能包办一切,必须与市场保持恰当距离。如果连工资这样的事情也要劳烦政府“一刀切”,结果可能不是保护了劳动者,而是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虽然,公众对此也可以理解和接受,但是非强制性的特点还是让他们没有安全感,同时也觉得工资指导线有鸡肋之嫌。

  其实,这不能怪工资指导线,因为工资指导线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决定员工薪酬的体系中,除了工资指导线还有工资集体协商制——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集体协商保证了工资的制定不是企业一方说了算,保护了一线员工的基本利益,有利于构建更为平等和谐的劳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工资指导线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时,成为一种具体的指导和参考,成为共识达成的基础与依据。

  如果,脱离了这个具体基础,或者这个基础不够牢固,工资指导线就显得有些孤立,也有些虚化。结果,不仅所谓的指导功能无法发挥,甚至连参考的作用都无法体现。因为,在面对工资指导线时,缺少制约的企业会对其选择性执行:或是漠视上调,或是积极下调。最终,工资指导线反而成为一种让员工心有忌惮的“风向”。

  要想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作用,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集体协商制度,让员工有真实的权利与企业进行博弈,而不是徒有其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貌似建立了,但员工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根本没有和企业议价的资格与能力;或是协商处于行政完全主导之下,员工和企业的意志与愿望难以得到全面表达。总体来说,只有配以真实、高效、市场化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才能具体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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