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负面清单还有多重交战
2015-06-23    作者:张茉楠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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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第19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首次交换了负面清单出价,并正式开启负面清单谈判,这标志着谈判进入到新阶段,为正式达成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奠定了决定性基础,但不可否认中美负面清单还有多重交战。

  新一轮投资协定谈判其实是规则之争

  中国美国商会发布《2015年白皮书》指出,“如果美中能迅速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双边投资协定,有助于减少贸易壁垒,进一步向美国的商品和服务开放市场,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有可能是自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最大的市场开放举措。”

  本质而言,全球新一轮投资协定谈判其实是规则之争,包括2012年美国新推出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及近期发达国家已经建立或推动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以及中国与东盟等发展国家倡导的东盟和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东亚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自由贸易投资协定均显示出各自不同的规则和特点。

  发达国家推动建立的自由贸易投资规则,往往标准更高,涵盖范围更广,不仅要取消或降低商品的关税,还涵盖安全标准、技术贸易壁垒、动植物卫生检疫、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争端解决,以及有关劳工和环境保护的规定;而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国际投资规则,由于发展阶段不同,更注重降低投资壁垒和税收等基本投资权益,很少涉及劳工权利、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标准和规则。

  中美BIT谈判于2008年正式启动,迄今已进行了19轮,其间经历了几个关键节点。2013年7月,中美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实质性谈判。2014年7月,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承诺在2015年早期以各自的负面清单出价为基础启动负面清单谈判。

  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分歧集中于三方面

  综合来看,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主要分歧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问题,特别是中美负面清单长短存在非常大差异;二是公平竞争问题,主要涉及到中国国有企业以及竞争中立问题;三是权益保障,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税收以及补偿标准等问题。相对于后两方面,第一个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许多区域性贸易安排也采取了这种外资管理模式。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力推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等贸易协定谈判,将未来开放的重点聚焦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全力打造新一代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成为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风向。

  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中国融入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程度正在逐渐加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4年1月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流入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达1270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二,与美国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到320亿美元。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13年全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就达22773家。可以说,负面清单模式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

  2013年之前,我国外商管理模式一直采取的是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正面清单的模式,对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进行审批,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产业进行引导和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以开放促进改革,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推进服务领域的投资自由化,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积极构建更加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政策体系。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这份负面清单保留了122项特别管理措施,相比上海自贸区的第一份负面清单中的190项管理措施和第二版负面清单的139项,有了更大程度的开放。

  鉴于美国投资协定新范本确立了目前世界上最高水平的投资规则。在投资准入、权益保障、环境、劳工、业绩要求、透明度、争端解决等条款方面,较之我国对外商签投资协定的惯常做法均有更高要求。由于当前国际投资体系尚没有形成像多边贸易体系那样的完整的普遍接受的规则体系,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还会面临规则标准确定的不确定性。

  建立适合中国发展的游戏规则更重要

  另一方面,中美BIT潜在的冲击影响也同样存在,中美仍存多重交战。例如,在美国参与的投资协议中包括服务行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的双边投资协议采取的是“反向列举法”(Negative list approach),即只要没有例外列举的行业,都是东道国需要采取完全自由化政策的行业。这将使发展中国家无法预测未来并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投资协议中知识产权同样被列入了投资的范围,当外国投资者认为自身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或者间接征用时,就可以采用投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东道国做出赔偿或者直接起诉东道国政府,这对尚未建立起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中国而言将是非常大的挑战。因此,如何把握BIT中的权利义务,建立适合中国本国发展的游戏规则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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