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放权更需强化政府责任意识
2015-05-06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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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会同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新规出台后,不少人担心,政府对药价放权后,是否会导致药价上涨,增加百姓的就医用药负担。

  药价会不会上涨,关键要看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交易市场能否建立起良性竞争的秩序。过去的市场体系存在倒错现象。对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和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尽管能够有效率地防止涉及基本民生的药品价格无序上涨,但在控制住药价上限的同时,也限制了应有的竞争,从而也限制了药价的下行空间。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政府退出市场交易环节,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从长远看,有利于形成市场主导的药品交易秩序,推动药品降价。

  但就目前而言,仅靠政府退出药品定价环节,还不足以让市场发现并主导药品价格趋于合理。一方面,药品的价格形成环节很多,取消政府定价只是取消了最高零售限价,对药品价格起决定性作用的在招标价、医保支付价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仍然存在大面积的不合理加价的灰色区域,对药品价格说了算的,未必是市场,而是政府官员与药品生产厂家、经销商的合谋者。另一方面,药品的终端销售环节,也存在大量寻租空间。以药品加价、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方式增加药品销售利润,从而增加就医用药者负担的情形,早已屡见不鲜。

  因此,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无法保证总体医药费用就此降低。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只是让政府部门退出了显性的卖家角色,药品市场的管理者还需要尽可能退出隐性的卖家角色,让药品形成、加价、销售环节都无空子可钻,市场才能发挥出发现价格的优势,让药价趋于合理。

  这并不意味着药价放权后政府部门就无需承担责任。事实上,药价放权后,政府部门的责任更加重大。首先,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控费机制等应起到制约药价上涨的应有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医保部门应承担起药品价格的主要谈判职责。药价新规提出“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意图即在于此。其次,价格管理部门不再制定药价后,需要强化对药品市场的价格监管。毕竟,药品市场存在着的寻租惯性,有可能导致一些药品价格短期内上涨,影响正常市场秩序的构建,增加百姓负担。再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需要同时发力,通过财政安排的协助,尽快还原其公共属性,遏制用贵药而不用好药现象的蔓延,预防药品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

  药价放权不能演绎为政府部门的“卸包袱”或“甩包袱”。在现有管理格局下,卫计委将成为药品市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但实际上价格管理、人社、财政等部门同样是责任方。消除医药总体费用中那些明面上和暗地里形成的溢价因素,政府责任意识只能有增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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