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辱客折射市场监管缺失
2015-05-05    作者:魏英杰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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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五一”期间发生的云南女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事件,国家旅游局日前通报了查处结果,对涉事旅行社进行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骂人导游作出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国家旅游局就此表示,今年要把整治市场秩序、向“不合理低价”宣战提到旅游工作首位。

  导游因游客购物消费少而大发雷霆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后,再度引起人们对国内旅游消费乱象的反思和批评。不少人把问题归咎于“低价团”的存在,认为正是这种恶性竞争手段搅乱了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导致旅行社和导游频频与游客爆发矛盾冲突事件。笔者以为,这种说法存在偏颇之处,过于片面地把原因归于市场因素,从而忽视了问题的深层原因。

  旅行社一边采取低价策略拉拢游客,一边千方百计把风险转嫁给导游,这不仅在于旅游市场竞争激烈,还在于市场监管不到位。具体到这起事件,近年出台实施的《旅游法》已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换言之,采取低团费甚至零团费揽客的“低价团”,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没有存在的土壤。所以,发生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后,还应该追问的是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是否存在监督执法缺位,而不只是把板子打在导游和旅行社头上。

  在正常市场竞争中,哪怕是采取低价策略,也不该发生这种欺负辱骂游客的行为,否则这无异于杀鸡取卵,并非企业可持续经营之道。旅行社敢这么做,也从侧面体现了游客维权不易的现实。试想,如果游客打一个投诉电话,就可让相关旅行社遭受重罚甚至关门,还会有旅行社敢于如此藐视游客的正当权益吗?这也说明,游客被强令购物,遭导游辱骂,也有维权机制不通畅、监管不给力的因素,而不光是市场恶性竞争的结果。

  市场监管缺失,也是造成导游正当权益受损,进而把气撒在游客头上的一个内在原因。《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但据涉事导游称,她所带的团是“旅游购物团”,只有游客多多购物消费,自己才拿得到带团的酬劳。可想而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若能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杜绝旅行社侵害导游权益问题,也就不太可能发生类似的导游辱客事件。

  如果认为市场竞争就是任由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参与竞争,就忽视了法治在市场运行中的关键作用。任何市场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向“不合理低价”开刀,就是在依法执法,加强市场监管。也只有更加重视法律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才能有效杜绝“不合理低价”等旅游消费乱象,让市场回到有序竞争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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