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不“委屈”游客才能少“受气”
2015-05-05    作者:符向军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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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女导游陈春艳因不满游客消费低而辱骂游客、强迫购物事件曝光后,将面临吊销导游证、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罚。对此,她表示不该骂人但也很“委屈”:当天所带的团是一个低价“旅游购物团”。只有游客多多购物消费,自己才拿得到带团的酬劳。“如果团费是交够的,导游应得的报酬旅行社也给了,该怎么玩就怎么玩,怎么还会产生这样的事呢?”(5月4日《京华时报》)

  随着导游辱骂游客事件曝光,违法当事人将依法受惩,但通过导游的“委屈”,“零负团费”、购物消费回扣等旅游行业“黑幕”也再次曝光。

  长期以来,旅游市场无序失范,“零负团费”等“低报价、高回扣”恶意竞争经营模式,以低价招徕,并通过诱导、欺骗等方式强迫游客购物、消费,使得旅行社不再关注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权益,也严重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购物、门票、餐饮环节回扣等“灰色”利益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却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诸多旅游侵权冲突纠纷,往往直接发生在导游与游客之间。

  导游人员获取劳动报酬机制“失常”,与其职业身份一直处于“模糊地带”有关。长期以来,旅行社鲜有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其开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缺少合法收入来源与职业保障的导游为了维持生计,只能“配合”旅行社把主意打到游客身上,“多劳多得”,“逮住一个团是一个团”,想法设法让游客多消费、多购物,甚至不惜强制消费,以从中获取回扣,如游客不“配合”,则恶语相向、半路甩团等违法违规事件就势必发生。

  事实上,实施已近两年的《旅游法》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强制购物”,要求明码实价等。同时也针对导游权益保障作了细致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所安排的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买团)等。

  但是,不断爆出的旅游业乱象,无不说明旅游法的执行不力。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必须强化旅游执法与监管力度。一方面要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杜绝行业恶性竞争,让低价低质“旅游购物团”退出市场,让旅游产品回归正常、理性的价格水平,保障游客的旅游质量,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引导工作,在推动旅行社改变原有经营模式的同时,严格执行法律,科学调整、划分其与导游的利益分配机制,让被扭曲的导游获取报酬机制回归正常轨道。

  唯有强化落实生效法律,真正发挥《旅游法》的行业规范作用,依法明确旅游主体权利义务,打造正当经营、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机制,根除旅游业恶性竞争顽疴,保持行业可持续发展,并将导游等旅游从业者纳入《劳动合同法》保障体系,依法明确其“劳动者”身份,赋予其完善的职业保障,使其拥有“合法收入”,不再“委屈”,则各种强制游客消费、导游辱骂游客、让游客做“冤大头”的旅游乱象,才能有望得到纾解。游客才能少受气、不受气,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旅游经营、从业者与游客也才能依法“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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