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官司在哪里打 不是商家说了算
2015-05-05    作者:文海宣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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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购商品质量问题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知名网购平台就海淀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该平台注册的用户都必须同意有关服务协议,而协议中就有纠纷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的约定。因此,应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某法院审理。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购平台事先未就上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向消费者进行提示,故管辖约定无效,依法驳回了网购平台的管辖异议申请。

  网站注册时约定条款属于格式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网购平台一般在用户注册过程中,会将有关购物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可在日后交易中反复适用的约定条款设置为必读项,用户只有在勾选诸如“我已阅读上述约定并充分理解”之类的选项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注册。这些条款,在日后的购物过程中网购平台不再主动提示,而在双方发生争端时平台方又会以用户事先已经同意协议内容加以抗辩,主张事先约定应当适用于注册后发生的每起交易。
  从性质上看,此类所谓用户协议符合“一方为重复交易预先拟定”的特征,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保护格式条款提供者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对方因不能充分参与合同拟定,而可能发生的权利受到不正当排除的不利局面。

  管辖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但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管辖约定是否属于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应享有和承担的实体性权利、义务,而应排除对诉讼权利的适用。通常来说,合同对管辖条款的表述是明确的,并未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能力范围,因此很难否认其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合同管辖条款的效力,在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并根据该条款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从实践情况来看,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即网购合同中的管辖一般都约定于卖方住所地。一方面,这使得大量相关纠纷由卖方住所地法院审理,造成审判压力过度集中;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设置了较大障碍,在网购平台并未实际参与交易过程的情况下为案件事实查证造成了阻碍。
  此外,管辖条款一般淹没于大量其他合同信息中,用户往往并不知该条款的存在,难以认定双方就此达成了意思上的一致。因此,应认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约定为由认定管辖协议有效,往往不过是没有法律规范指引之下的权宜之计。
  对此,今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法律的统一适用提供了规范依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网购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者——某些情况下即网购平台,在通过格式合同与消费者缔约时,就管辖约定内容负有适当的提示义务与有限的说明义务。

  管辖约定未提示管辖约定应无效

  一般来说,当合同中表述有关内容的文字形式存在显著性、区分性特点,足以使阅读者注意到该条款,并将其与其他协议内容区别开来时,可以认为网购平台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这通常是通过与合同其他部分不同的字体、字号、颜色,或专门设置无法跳过的必读区域实现的。同时,在管辖约定条款较为复杂,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能力时,网购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约定中涉及的术语或该约定生效后造成的结果进行说明,以使一般消费者能够充分认识缔约后果。在未满足上述提示、说明义务时,网购合同中管辖约定的部分无效,网购平台不得以此限制消费者的诉讼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无管辖约定时,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而《民事诉讼法解释》则采用了“履行地约定优先”的立场,即原则上合同履行地以双方约定为准,而不考虑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这导致了当网购平台不再使用明确的管辖约定条款,而是在合同中约定平台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时,依据法定管辖将只有网购平台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出现。这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力图便利网购消费者诉讼的精神是相悖的。
  因此,当网购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在合同其他部分再无体现,亦与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的确定没有关联,而平台方亦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合同履行地约定是对管辖规定的规避,应类推《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管辖的规定内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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