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清障
2015-04-02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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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酝酿20多年后,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出台。3月31日,央行牵头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对外公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范围。《条例》同时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安全增设了一道安全网,其受益者为银行储户。过去,在市场经济不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充当着银行最后担保人的角色。尽管这种安排保证了银行避开市场风险,但也使银行失去了展开市场竞争的动力,结果是银行仅靠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之间的息差,以及缺乏治理的中间收费业务就可赚取巨额利润。无法以市场为准制定银行盈利水平,导致银行面对实体经济时,借贷资本常常与实体经济的需求脱节,要么该获得资金支持的得不到支持,要么其利润被银行提前榨取,从而使资金严重错配;面对普通储户时,也总是垄断经营的面孔,难以从储户利益角度出发提供服务。刚性支付模式,对于那些想通过创新发展的银行,也是一种束缚。

  最近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逐渐破冰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银行也感受到了市场压力,并开始逐步转变经营模式。不对称降息及存款利率管制的松动,使银行存贷息差收窄,去年商业银行存贷款息差收入占营业净收入之比降到了48%。这种形势迫使银行通过增值服务寻求非息收入利润来源。但是,由于存款利率上浮区间仍未解除管制,利率市场化还没有走完“最后一公里”。银行间的竞争因子还没有充分培育出来,还需要再推一把。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完全市场化清除了最后障碍,也为银行走向充分竞争清除了最后障碍。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消除银行的保护性息差,同时强化储户的安全利益。《条例》规定的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这就意味着,在能够保证储户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出现竞争失败者。有生有死,正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形态。

  基于过去与银行打交道的经验,人们不免猜测,本应由银行支付的保费是否会转嫁到储户头上。《条例》中对此有所限制,即将存款保险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块。对于储户来说,今后在比照存款利率的同时,也可比照银行保费,作为选择银行的标准。与此同时,对于银行收费业务的监管也应当同步加强。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解除存款利率上浮空间限制的条件也已成熟。可以预期,随着市场因子的增加,今后将形成储户选择权越来越大的金融环境。实际上,这本来就是金融机制是否得以优化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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