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允许博元投资股民直接向控股股东索赔
2015-03-30    作者:熊锦秋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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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3月27日表示,博元投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目前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证所也将启动对博元投资的退市程序。证监会同时还就投资者如何追偿问题回应称,股民可依法对博元投资提起赔偿诉讼。

  笔者认为,股民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意义不大,这方面应允许股民沿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即直接向控股股东提起索赔诉讼,为此需完善有关制度。

  虽然博元投资是涉嫌犯罪的主体,但作为公司法人,它的涉嫌犯罪很大程度上应当是在替控股股东华信泰背黑锅。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博元投资2011年4月29日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亿元,但其实该笔资金并未真实履行到位。

  但为了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年报、半年报存在虚增资产、虚增营业收入等行为。

  可以看出,控股股东通过操控博元投资实际运作,滥用博元投资的法人资格,为自己逃避义务或牟取不当利益,也因此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冤有头债有主,现在中小股东若向博元投资这个“傀儡”去索赔,有可能会把方向搞错——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其实是控股股东,股民的索赔对象也理应是控股股东。

  事实上,目前博元投资基本是个壳公司,每股净资产只有0.38元,2014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为负0.02元,业务基本停滞。如果股民索赔,博元投资又能拿什么来赔?所以最好的解决办法或许就是中小股东“刺破公司面纱”,直接向控股股东追偿。

  什么是“公司面纱”?《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说白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截然分开的,公司法律人格与股东法律人格也是彼此独立的,公司作为法人独立地以其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就称为“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允许债权人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明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当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时,如为了回避法律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那么公司及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将被否定,“遮在公司头上的有限责任面纱”将被揭去,此时将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制度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

  股东与公司混淆不分,主要是指控股股东,普通投资者难以染指上市公司运作。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操纵下丧失经营、决策等方面自主性,财产、经营的混同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人格混同,公司被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其最大的受害者是中小股东而非债权人。

  因为公司若要破产清算、其偿还顺序是债权人排在股东之前,只有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才会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假设连债权人利益都已受到损害,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恐怕更是基本打了水漂。事实上,博元投资目前每股净资产为正值,也即总资产多于负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或许还不成问题,只是股民的利益是否能有着落,还是个未知数。

  赋予中小股东刺破公司面纱权利,甚至比赋予债权人刺破公司面纱权利更为重要。在一些成熟市场,不少的案例中都有股东成功刺破公司面纱。笔者建议,对滥用公司法人资格谋取私利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民也应当拥有直接索赔诉讼的权利,对此《公司法》应予以明确。具体说到本案,投资者的索赔金额理应包括控股股东未实际兑现的承诺资金3.8亿元,以及财报造假所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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