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市场禁入新规成无牙“老虎”
2015-03-24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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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尽管证监会声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严格执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从欲修改的内容上看,市场禁入新规仍然像没牙的“老虎”,既不具备多大的威慑力,也无法真正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早在1997年,中国证监会就制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随着2005年对《证券法》的修订,以及在总结《暂行规定》制度内容和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于2006年发布实施了现行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统计数据显示,从2006年至2014年,中国证监会共对50余名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市场禁入三年、五年或八年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从此次修改的内容上看,一是对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容”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二是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人员,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三是增加了多次违规、屡教不改,或者抗拒调查的违规人员的适用情形。然而,无论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如何进行完善,其本身存在短板却是不争的事实。实际上,该规定实施多年以来,尽管某些违规人员受到了处罚,但其效果却十分有限。
  如去年11月份证监会公布了对海联讯三大股东章锋、邢文飚、杨德广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监管部门的调查显示,三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前几大股东,直接参与讨论并决定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事项或虚增营业收入事项,明确知悉海联讯报送和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其行为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和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起主要作用。据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然而,因为直接参与造假,本不符合上市资格的海联讯“成功”混进资本市场,即使是三大股东被市场禁入八年,并且相关股东还对投资者进行了补偿,但与其资产实现了证券化,以及今后可高位套现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市场禁入与补偿投资者又算得了什么?
  又如这几年基金“老鼠仓”频现,相关基金经理也被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的处罚。涉足“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即使今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市场投资,但其可“假借”家人、亲戚或朋友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而这却是市场禁入所无法禁止的。因此,市场禁入的处罚,对某些违规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行业或许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整体上,在严惩违规者方面,其效果往往会打折。
  既然被市场禁入,说明其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对市场形成了损害,而这种损害最终会传导至投资者身上。违规者被市场禁入了,但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却常常得不到补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改变这一尴尬局面,笔者建议,最高法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违规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应由其进行赔偿。若此,被市场禁入者在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违规成本无形中提高了,投资者利益也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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