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禁入还应扎紧法律栅栏
2015-03-16    作者:皮海洲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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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证监会上周末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期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从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对原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及采取终身禁入措施的适用情形进行了修改。如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针对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问题,增加“累犯”的适用情形规定等。因此,征求意见稿较之于原有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更加完善。

  但不论《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如何完善,该项制度的软肋还是非常明显的,就该项制度本身而言,很难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一是市场禁入制度对于一些“阴谋得逞”的人与事来说,意义并不大。如绿大地欺诈上市案,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宣布终身市场禁入。不过,这并不改变绿大地通过造假成功上市的事实,并且何学葵尽管被判刑10年,但不改变其大量持有绿大地的股权而成为亿万富翁的事实。

  二是市场禁入制度难阻止当事人以影子形式进入市场。比如市场操纵者,可以更新一个账户,以他人的名义重新进入市场。更何况如今的股票交易,通过手机就可以完成,当事人甚至不用“进入市场”,有谁知晓当事人的“庐山真面目”?而作为上市公司法人代表来说,尤其是家族制上市企业,即便这些公司的董事长被宣布市场禁入,他们仍然可以像影子一样来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

  因此,尽管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完善值得肯定,但作用终究还是有限。所以,完善市场禁入还要扎紧法律栅栏,与严格的法律结合起来。比如,对于欺诈上市案的查处,就该没收大股东违法所得,让其因为造假上市而倾家荡产,甚至把牢底坐穿。又如,以“影子”形式进入市场的问题,既然难以禁止,那就不如在判罚的时候,加大处罚力度,实行“顶格处罚”,以此弥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所存在的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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