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主动退市再上市机制被滥用
2015-02-04    作者:熊锦秋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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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沪深交易所分别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三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为引导主动退市,形成“能上能下,进退自如”的市场化流动机制,沪深交易所均对主动退市公司赋予多项“优待”措施。上交所规定,主动退市公司可在退市后随时申请重新上市,强制退市公司则有3个月以上不等的时间间隔要求;对主动退市公司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减半;主动退市公司在申请文件方面,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免于提供等等。笔者认为,对不同退市情形重新上市实行差异化处理很有必要,但如果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重新上市行为过滥,也可能破坏市场基本游戏规则。

  在成熟市场,退市公司中最高的有一半以上是主动退市,但目前A股上市公司可以享受的好处很多,即使实行注册制,也难一步到位,也会有个过渡期,上市并非轻而易举,这样,保留上市地位总比退市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内生动力”并不强。这种情况下,通过赋予主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便利,来引导其主动退市,或许政策期望的目标难以达到,上市公司反而可能借主动退市、重新上市来谋求其他利益,衍生新的玩法。

  主动退市然后重新上市,可以实现的一个最大利益,或许就是借炒新提升估值。宏源证券退市、被申万吸收合并后再上市,虽与主动退市再重新上市有所区别,但从宏源证券这个角度看,与主动退市、重新上市很相似,从中或许可隐约看出重新上市以及炒新对公司估值提升的威力。A股市场一大弊端就是喜新厌旧,老股即使质地优良也无人问津、新股常不问估值遭人哄抢爆炒,假若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然后再重新上市,稍加整饰就可给人以让人耳目一新感觉,在市场炒新浪潮助推下获得远高于之前的估值。当然,重新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三年内是不能减持的,这会影响其进行此类操作的动力,不过,实际控制人持股未必会很多,它可通过采取“影子”持股等方式、重新上市后即可抛售,同样可以获得巨大利益。

  主动退市、重新上市还容易由此产生信息不对称。应该说,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对散户保护举措,包括规定需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并购重组安排、重新上市安排等,但这些信息披露内容肯定难以穷尽未来诸多不确定性,未来并购重组注入的内容如何、何时重新上市,不是一纸信披要求就可完全确定,在这一过程中,散户很容易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公司退市到新三板挂牌,但谁也不能肯定未来就一定会重新上市成功,有些散户或许熬不过重新上市的漫漫等待期而卖出股票,或许悔不当初不应同意公司主动退市,而有些主体却可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选择是否留守或进入。

  问题类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重新上市,还将拷问市场价值取向。事实上,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今后也可申请重新上市。对主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给予的诸多便利,问题类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后重新上市时同样可以享受,这样的重新上市制度,又怎么体现对欺诈发行的惩戒与威慑?其价值取向无异于“有钱就可任性”。

  毋庸置疑,让A股形成“能上能下,进退自如”机制比较重要,但上市公司上市依然应该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交易所的大钟不能像风铃一样说敲就敲、说响就响。笔者认为,要推动主动退市,或许还是应该回归《意见》指引,交易所可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这些或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A股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重新上市过于随意,来去自由,由此可能衍生出诸多新的玩法,既可能损害市场整体利益,也可能让散户处于任人宰割地位,而且如此制度下退市率上升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过不了多久主动退市公司又重新上市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退市制度这个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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