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退市制度当儿戏
2015-02-03    作者:皮海洲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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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分别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三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月30日对外发布实施。这其中,修订后的《重新上市办法》无疑最引人关注。
  修订后的《重新上市办法》具有三大亮点:一是根据不同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二是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特别规定了严格前置条件;三是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和被“错判”重大违法的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地位,《重新上市办法》在审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简化和差异化安排。
  应该说,《重新上市办法》针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是很有必要的。不过,从具体内容来看,一些细节规定方面显然存在不妥之处,总体感觉是重新上市过于容易,进而让人反思退市制度的存在有无必要。因为在重新上市过于容易的情况下,退市反而变成了一种儿戏。而这种儿戏通常损害的都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比如,上交所对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给予了多项“优待”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在申请间隔期方面,主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并没有间隔期,主动退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后随时申请重新上市。说得极端一些,一家公司今天主动退市了,明天就可以申请重新上市。这样的主动退市是不是在戏耍退市制度呢?而这样的重新上市安排,很容易让退市制度成为一种坑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如在股价处于低位时,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或利益中人联手,由大股东或利益中人大量买进股票,然后选择主动退市,之后再重新上市,在利好消息的配合下,让大股东或利益中人高价套现。
  又如,尽管《重新上市办法》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设置了四项前置条件,其中包括公司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等,但仅仅只是“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的设置则并不妥当。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满足法定的证券上市条件才行。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上市须满足“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条件,因此,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重新申请上市的间隔期不应少于三年。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退市毕竟是一件大事,哪怕就是主动退市也应该是慎重的决定。因此,《重新上市办法》应该体现出主动退市的慎重性与强制退市的惩罚性。与此对应的是,在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设置方面,不设置间隔期或设置间隔期太短,显然都不合适,那是在拿退市制度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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