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单高送转都应查一查市场操纵
2015-01-29    作者:熊锦秋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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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市场上,每逢业绩报告公布高峰期,总会有不少公司发布“高送转”预案并刺激股价强势上涨的情况,与之相伴随的是大股东减持,这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瑕疵以及内幕交易等问题,向来备受投资者诟病。据悉,证监会已要求对上市公司“高送转”每单必查内幕交易,笔者认为此举十分必要,但高送转背后多涉及市场操纵问题,除了要严查内幕交易外,还应该对高送转公司的市场操纵可能进行每单必查。

  高送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回报股东方式。高送转包括大量送股或转增股份,不管是送股还是转增股份,高送转时所有股东持股都是同比例增加,所有股东分享的上市公司权益还是原来那么多,不会有任何增加,股东也并没有从上市公司拿到一分钱,股东得不到实质回报。对于转增股份,在会计处理上来自于资本公积,不属于上市公司利润,投资者获得的这部分不需要缴税;但若上市公司以当期盈利、未分配利润对股东派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这部分红股要以派发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投资者持股时间在一个月之内所得税率为20%。

  假设上市公司每10股送20股、且投资者买卖时间相隔不足1月,那么股东为此每股需要交0.4元的所得税,上市公司高送股、实则是让股民出血!因此,除了实打实的现金分红,“以高送转回报股民”等说法差不多都是忽悠中小投资者。

  从理论上讲,高送转本应对股价毫无刺激作用,那为什么现实中上市公司一高送转股价就暴涨?以此进行内幕交易就可坐收暴利?其实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股价操纵。正因为之前高送转股价炒作中的操纵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市场逐渐习以为常,也使得股民形成“高送转就会暴涨”的思维定势,操纵者与跟风投资者几个方面形成合力,从而逐渐固化形成“每逢高送转就暴涨”的市场畸形现象。

  二级市场操纵者借高送转机会炒作或操纵股价,可以从中获得一定利润,但最大既得利益者还是大股东,大股东趁高大笔减持,数亿、数十亿真金白银落袋为安,剩下股民抱着一堆没有什么价值的筹码高位站岗。而且高送转对个人大股东等能起到避税的作用。2009年《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个人大小非、大小限原始持股以及在解禁日之前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如果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之后实施资本公积金高送转,比如通过高送转1股变成3股,那么个人限售股股东就将有三分之二的股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即所送股票越多,其应该缴税的股票占比就越少、应交税的股票市值也越少。也正为如此,多数上市公司高送转都是紧跟在大量限售股解禁之后推出的,因为解禁之前推高送转,对大股东没有意义。

  对于借高送转来进行股价操纵这种长期存在的市场畸型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散户投资者应该自律。据了解,上交所提醒投资者对高送转炒作保持高度警惕,但更为主要的是散户自己要抵抗住诱惑。即使高送转股票更可能有庄家参与操纵,但其操纵目的无非是将股票高价转到散户手里,只要局外散户不跟风,庄家就只能自拉自唱,持股反而可能越来越多,吃不了兜着走。一个巴掌拍不响,正是一些散户自己贪图短期暴利,才让操纵者屡屡得手,也败坏了市场风气。

  其次,完善相关政策。比如,对上市公司送转股票是否应该出台一个详细操作规则,杜绝随意高送转现象。股民虽然分得红股、但并没有从上市公司拿走一分钱,是否应该征收红股个税值得研究。对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衍生股,是否应该纳入个税征收范围之内,也应尽早查漏补缺。

  其三,严厉打击与高送转相关联的市场操纵。对每个10送转10以上的高送转股票,其中是否存在操纵行为,监管部门都要进行常规调查,并且要查深查透。调查过程中,关键要看个股是否存在单个或几个联手运作的主力、主力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信息等方面的勾连。只要严厉打击与高送转相关的市场操纵,大股东、市场庄家等相关主体难以从中牟利,借高送转操纵股价的现象自然就会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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