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失踪不该成悬案
2015-01-21    作者:樊大彧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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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失踪案中,“内鬼”的存在往往是案件发生的关键。一些储户虽有贪图高息的瑕疵,但与银行监管失察的明显过失相比,对于存款失踪,银行显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杭州警方近日发布通报,发生在当地银行的近亿元存款失踪案告破。该案涉及42名储户存在杭州联合银行总计9505万元的存款,案发于2014年年初,警方经过近一年时间,先后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被盗”存款追回5000多万元,其余4000多万元银行已先行支付给储户。

  把钱存在银行,是一种传统的同时也被认为是最安全的理财方式。然而,近期接二连三曝光的银行存款失踪案,正在挑战人们的固有理念,也让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产生动摇。近期发生的一系列存款失踪案件中,上市公司泸州老窖算是最大的受害者,也是唯一的法人,其他受害者基本都是普通储户。1月9日,泸州老窖公告表示,其存在河南南阳等地工行的共计3.5亿元银行存款存在异常,加上去年10月发现的1.5亿元存款失踪,短短3个月内,泸州老窖总计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情况。

  存款失踪案件近年来不时发生,但能抓获罪犯、追回赃款且完整披露案情的,并不多见。杭州警方此次在破案的同时,比较全面地通报了案发经过和相关细节,有助公众防范风险。发生在杭州的近亿元存款失踪案,系犯罪嫌疑人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内鬼”暗做手脚将储户存款转走。这起案件算得上“典型案件”,与其他普通储户存款失踪案一样,基本都具备两个特点,一是银行有“内鬼”,一是储户的行为有瑕疵——由于贪图高额回报,不幸掉入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杭州亿元存款失踪案中的42名储户是幸运的,警方破了案且追回存款,他们的损失应该不会太大。相比之下,有些受害人就没这么走运了,由于涉案存款无法追回,而银行又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拒绝赔偿储户损失,最终导致案件成为悬案。2008年发生的900万存款失踪案,就是如此情形,储户张某将巨款存入某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发现这笔钱被银行营业部主任转走私用。经过6年诉讼,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案件成为悬案,储户损失难以赔偿。

  存款失踪案中,“内鬼”的存在往往是案件发生的关键。一些储户虽有贪图高息的瑕疵,但与银行监管失察的明显过失相比,对于存款失踪,银行显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许多存款失踪案的责任并不难确定,怎么就成了悬案?

  究其原因,首先是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让银行有了推卸责任的可乘之机;其次是我国法律的举证原则不利于处于弱势的储户维权。《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部法律对于商业银行此情形下,应承担什么责任未予明确表述。只惩罚“雇员”,不追责“雇主”,相关法律给出如此优待,难怪银行可以将存款失踪的责任切割得干干净净。另外,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单力薄”的储户想要证明银行有责、自己无辜,谈何容易。这也是存款失踪屡成悬案的重要原因。

  从制度层面看,央行、银监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管者,但在公众眼中,他们疑似“一家人”。我国相关法规对银行的“保护”如此贴心,对储户利益的保障却有诸多无视,其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痕迹明显。部门利益的樊篱要破除,法规的漏洞要弥补,这样才能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才能及时堵住银行的漏洞,让公众的血汗钱、保命钱免于无辜“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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