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并轨须化解财政压力
2015-01-16    作者:李长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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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出台,标志着备受瞩目的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从此次改革的内容上来看,应该说社会反响强烈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之间长期存在的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得到了真正解决。比如在缴费方式上,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这就彻底改变了过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缴费但却能够享受相应待遇的现象。在改革步骤上,也参照了上世纪90年代末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采取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做法,实行了区别对待、循序渐进式的改革模式。
  但是,客观地说,《决定》只是提出了养老保险并轨的基本框架和方向。对于各级政府来说,如何在未来出台的实施细则中真正落实,依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短时期内如何化解各级财政的巨大压力。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只是形式上实现了省级统筹,但如果按照统一费率、统一待遇、统一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基金预算、统一全省的经办业务流程等标准看,尚未达到“六统一”的省份仍有不少。
  需要关注的是,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各地政府财政资金本来就捉襟见肘,而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4000万之多,他们的工资主要来自于各级财政,假如同时缴纳工资总额中总计28%的养老保险金,又不降低当前工资水平的话,那么地方政府面对短期内出现的养老保险资金巨大缺口,必然是一件相当棘手的难事。纵然中央财政会根据各地发展情况给予更多的转移支付,但也有加剧中央财政困难、不断扩大财政赤字的忧虑。
  不仅如此,《决定》中还明确了在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由于该规定要求的是在养老保险并轨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因而这12%的缴纳额度,将使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大。
  事实上,正是由于财政的拮据使得养老保险并轨改革久拖不决,地方政府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要应对养老保险并轨后带来的短期财政压力,必须多管齐下,努力开源节流,主要包括: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地区调剂的灵活性;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存量优化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加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力度,做大做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和长缴费,等等。
  国内外的诸多经验证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往往不是财政能力问题,而是财政意愿的强化。只有各地政府充分认识养老保险并轨对构建和谐社会、重塑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才能全力以赴做好该项工作,《决定》中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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