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不应“任性”
2014-12-16    作者:姚轩鸽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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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之后,仅时隔两周,成品油消费税再度上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费税

  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的第二次上调。(12月14日新华网)

  很多人围绕成品油消费税率该不该调整,应该如何调整,调高还是调低,谁来主导调整等问题,不可避免地进行争论和讨论。在口水的争论中,有种观点最受关注,认为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与成品油价格波动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亦无法律关联性。油价涨跌是市场行为,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则是一种政府行为,二者性质有别,从而试图调和这两次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所引发的舆论争执。

  其实,成品油消费税率到底该不该调整,究竟应该如何调整,调高还是调低等等,都不是成品油消费税征管的根本与关键问题。成品油消费税征管的根本和关键在于,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的主导权掌握在谁的手里,由谁决定?即是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调整,究竟该由纳税者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还是由政府财税部门单方面决定?

  常识是,税率是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之契约的核心要件。因此,税率作为契约缔结的核心内容,关键在于缔结时是否遵从了自由平等的原则,即是否征得了纳税者的同意与认可,至少纳税者参与了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的论证与听证,有机会全面表达自己的涉税意愿。或者说,成品油消费税率的调整,不是由政府单方面秘密决定的,也不是政府少数官员“任性”缔结的。而且,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率缔结的契约本身是公正的,即纳税者与征税者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是公正的利害相交换。或者说,所征之税是公开透明的,所用之税也是公开透明的,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都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可见,真正讲来,围绕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的争论,核心就在于这种税率调整体现和反映的是“谁的”涉税意志?因为,这不仅关系着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权的合意性,而且关系着成品油消费税最终用途之效率,即是否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不容再“任性”,更何况它目前还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在施行。同样,政府所征之税的税率调整也不应“任性”。因为政府的征税“任性”,本身就意味着对纳税者权利主体地位的一种漠视与无视,意味着税权的滥用,有违依法治国的文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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