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品油消费税上调看“税收法定”
2014-12-16    作者:晏庆盛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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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时隔两周,成品油消费税再度上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汽油消费税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费税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这是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第二次上调。

  国际油价持续下跌,国内油价却因消费税两次上调而与国际油价“脱轨”。尽管有关方面称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意在促进节能减排,但网民的质疑声可谓不绝于耳。促进节能减排无疑是一面无比正义的大旗,但它显然不能成为“万能理由”,否则,成品油消费税岂不是可以无休止、无限制上调?上调消费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成品油消费,此举究竟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还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恐怕都是公说婆说的问题。

  有关部门短期内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给人的感觉是想调就调、想调多少就调多少。尽管《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按照中央的要求,政府作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事先征求民众意见。同样众所周知的是,2008年底,有关部门曾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终确定成品油消费税“从量计征”,汽油消费税为每升1元,柴油消费税为每升0.8元。显然,这一税率相当于政府与民众达成的“协议”,政府不应单方面更改,如果要更改,需要再次征求民众意见。何况,“从量计征”原则意味着,成品油消费税与油价无关,不应因油价下跌而上调消费税率。

  平心而论,包括成品油消费税在内,任何一种税的税率都可以适时作出调整,但关键是调整方式要名正言顺,而最为名正言顺的方式就是“税收法定”——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形成予以确定。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均以国务院出台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弊端多多,此处不赘。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这几年,不断有人大代表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今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明确表示“全国人大将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随后表示,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稅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可以说,“税收法定”既是大势所趋,又有法理依据,目前所缺少的是具体的行动。这次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所引发的争议,再次表明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税收法定”的实质就是把税收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无论是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还是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具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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