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应有明确的说法
2014-12-15    作者:张天蔚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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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油价“十连跌”之际,国内成品油消费税却迎来“两连涨”:继11月29日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2日联合下发通知,自12月13日起再次上调汽、柴油消费税,汽油每升提高0.28元,柴油每升提高0.16元。

  对于此番涨税动作,官方和民间存在多种解释和猜测。官方解释集中在促进节能减排、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等宏大目标;而民间舆论则大多猜测,政府是欲借国际油价持续下跌之际,借助“痛感”最低的“窗口期”,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

  分析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综合影响,上述分析和猜测都不无道理。首先,国际原油价格经历十连跌之后,已经跌至近乎“腰斩”的60美元左右。而按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联动的定价机制,我国成品油价格必然随之大幅下调,近年来相对稳定的能源需求结构和消费心理预期也将随之面临极大冲击。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由于成品油价格长期高位盘桓,机动车市场逐步形成了对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偏好,公众的出行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因油价的上涨而有所改变,舆论长期呼吁而未能实现的绿色消费观念,却在价格杠杆的调节下悄然实现。而如果成品油价格长期稳定在目前的低位,则这种刚刚形成的消费习惯,很可能再次出现不利于节能环保目标的改变。

  汽车消费只是我国能源消费中的冰山一角,其他更多生产领域的能源消费结构,也可能随着成品油价格的暴跌,而出现不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改变。

  针对这种变化,以提高消费税的方式部分对冲成品油价格的波动,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能源消费结构和预期。

  而从更长的时段分析,我国整体能源消费结构中,始终存在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偏重和依赖。这种不尽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既不利于节能减排的发展趋势,未来油气价格出现上行波动时,我国经济发展也将面对更大隐患。为此,借助原油价格持续下跌的“窗口期”实现能源结构的调整,也有一定的道理。

  按照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但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事关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并将直接影响公众日常生活。因此,财政、税务部门经国务院授权,拥有依法调整消费税的权力,却更有向公众充分解释税率调整的目的、意义,及合法性、合理性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征税乃政府的法定权力,面对政府在合法范围内作出的任何税收政策调整,公众都能接受,但越是这样,政府在行使税收权力时越要慎之又慎,避免对公众利益的“依法伤害”。而最低限的要求,则是必须公开而坦诚地向公众解释税收调整的合理性,力求打消公众的疑虑,得到公众的谅解。只要税收调整确实出于正当目的,便没有对公众讲不清的道理。反之,当公众只能一次又一次地被动接受无可更改的既成事实,公众的疑虑、不满和各种猜测,便只会越积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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