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统贷统还” 太不把法治当回事
2014-12-04    作者:晏扬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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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山东省日前宣布,年底到期的15条高速路将继续收费,以偿还贷款。据悉,山东省对收费公路实行“统贷统还”,即一条公路没有还清贷款,其他公路都继续收费。据估算,全国高速公路每年收费超过4000亿元,媒体质疑“统贷统还”是否站得住脚?高速公路收费究竟流向了哪里?

  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全世界14万公里收费公路,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而实际上,我国收费公路里程早已远超10万公里,而且收费标准畸高,乱收费屡禁不止。对于这一“国情”,民众怨声载道又无可奈何,只能寄希望于公路收费期满后停止收费。可是,人们等来的却是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延长的消息,怎能不感到愤懑乃至绝望。

  包括山东省在内,一些地方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所提出的最重要理由,就是当初的贷款没有还清。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贷款为什么没有还清?各种数据显示,高速公路属于暴利行业,其利润水平甚至超过金融业、房地产业,每年数千亿元收费都去哪儿了?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此前国家审计署的专项审计表明,很多高速公路并没有将收费用于还贷,而是被挪用于建设楼堂馆所、投资股票,或者用于养人——人员超编,福利畸高。如此,哪怕把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延长100年,恐怕也还不清贷款。

  其二,贷款没有还清就可以延期收费吗?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这一规定没有附加任何前提条件,没有设置任何例外情形。也就是说,不管是否还清贷款或者收回投资,高速公路收费期满即应停止收费。所以,贷款没有还清绝不是高速公路延期收费的理由,无论以任何借口延期收费,严格来说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是对广大车主正当权益的侵犯。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些地方的解释真是荒唐。一些地方居然对收费公路实行“统贷统还”,一条公路没有还清贷款,其他公路都继续收费。很显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收费期限的界定,是指某一条公路而不是指某几条公路,只要某条公路收费期满即应停止收费,而不管其他公路是否还清贷款。所以,“统贷统还”是对相关法规的歪曲,这种土政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要知道,各地总是要不断贷款修建新公路的,总有一些公路的贷款尚未还清,“统贷统还”岂不意味着所有的高速公路要永远收费下去?难道说,高速公路真的要成为地方政府的永久牌“提款机”吗?

  贷款没有还清不是高速公路延期收费的挡箭牌,同样,“统贷统还”也不能成为对抗国家法规、违法延期收费的遮羞布。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不容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践踏。一些地方擅自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公然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止于舆论讨伐和群情激奋,国家有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如果政府可以带头违法,法律法规岂不要变成废纸?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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