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收费履约成为“借路发财”
2014-12-02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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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再一次把焦点对准高速公路收费。日前,山东交通部门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理由是偿还银行贷款。而该省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共收了104亿元的通行费,这还不包括约占四成的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由此,引来公众追问:为什么到期的高速还要收费?难道之前征收上百亿元还不够吗?钱都到哪里去了?

  其实,公众反对的不是收费,而是不透明的收费。如果离开程序正义的基石,如果投资、收费、还贷、盈利、开支等无法在公开透明中澄清,即便有立法的总体性授权,高速收费也很难走出争议。

  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为20年);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为30年),而“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据此,无论是改变公路性质的企图,还是绕道“统贷统还”的变通,都涉嫌违法行政。这点毋庸置疑。另一方面,在最长期限截止之前的收费,往往也存在规则的模糊,缺乏科学的核算,公路的公益性常在既得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拉锯战中,被忽略、被失范。

  公路的公益性,在立法层面早已明确,“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而现实中10万余公里的高速公路,90%以上都喊着收费。专家估算,全国高速公路一年收费在4000亿元以上。这背后的无奈在于,当初的建设因资金短缺,不得不依靠市场化的刺激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燃眉之急,也埋下了致命隐患。这是因为,有投资就必须有回报。汽车时代的高速公路,好比一块大蛋糕,一咬上便难松口。所以,在投资者看来,收费是允诺的收益,立法所谓“合理回报”的标准不必较真。但在公众看来,这是“坐地起财”,资本的贪婪本性必须遏制。而政府部门既有施政诉求牵涉其中,又需继续加大建设投资,也是骑虎难下,难做公允裁断。

  摆脱意见分歧,只能靠事实说话。简单的中外比较,或是拿经营性公路去说政府贷款公路的事,可能“鸡同鸭讲”,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一方坚持收费还贷,一方坚持认定暴利,争议只能越来越大,无法为决策提供科学化依据。

  对政府贷款公路而言,应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将贷款、还款和收费信息全部公开。不能像一些地方,一边是政府口中的修路“债务账本”,一边却是人浮于事,大量资金被闲置,甚至被挪用于建楼堂馆所等。对于经营性高速公路来说,应该厘清其中的出资比例,国有部分还清政府贷款之后,就应当让路于民、让利于民。至于民间资本部分,应遵照盈利与出资的比例确定合理的收益标准。惟此,才能避免“鸡同鸭讲”,避免混合起来稀里糊涂地不停收费,最终还不知道钱进了谁的腰包。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还在加速建设。到2030年,将建成约26.5万公里普通国道,11.8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静态投资需求或达4.7万亿元。那么收费公路是否继续“借贷修路,收费还贷”?引起极大争议的收费模式是否依旧?着眼未来,该还贷的还贷,该停收的停收,该养护的养护,一切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化决策,需要在公路建设源头加强治理,推行事实信息的透明公开,防止收费履约异化为借路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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