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注册制应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2014-11-28    作者:郭施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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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年末,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推进速度加快。不过,面对注册制的全面铺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应该看到,注册制全面铺开无疑扩大了市场的融资需求,从而为股市带来压力。同时,随着审核制度的改变,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又备受质疑。如果盲目推进注册制度,将会影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与以往的核准制相比,注册制并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即只要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把该披露的信息披露出来,至于能否顺利上市,就完全由市场进行判断。
  这一模式有利又有弊。有利之处,即打破核准制下发审委“一揽大权”的局面,上市公司无需为“人情”而烦恼。此外,注册制下,IPO长时间排队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
  至于注册制的弊端,莫过于新股的批量上市对市场造成冲击。不过,这并非最核心的问题。在注册制下,因企业上市基本由中介机构负责,而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发生改变,仅进行形式性的审核。因此,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成为推行注册制的关键。
  站在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肯定欢迎注册制的到来。因为,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无需为IPO排队时间过长而烦恼。
  不过,在注册制下,因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发生改变,完全把决定权交给中介机构,则中介机构的信用与责任问题就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频繁出现违规造假等问题。而中介机构往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换言之,在新股发行上市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并未履行尽职尽责的义务,反而会纵容上市公司违规造假。
  显然,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不仅是最大的受益者,同时肩负的责任也会明显提升。随着保荐人资格审核制度的取消,证监会也将逐步实现权力的转移,未来将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监管上。
  笔者认为,注册制实质上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制度,有力推动了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不过,在注册制下,必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中介机构责任增强,必须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旦中介机构存在纵容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利益输送等行为,则相关的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必须遭到最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证监会监管模式的改变,将更注重“事中”或“事后”的监管。显然,证监会的监管模式转变,主要是为了迎合注册制的发展需求。不过,在新的监管模式下,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就必须得到强化,对违规造假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保障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显然,全面铺开注册制是中国证券市场一次大胆性改革。但是,在推进注册制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注册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真实影响。此外,如何消除投资者对注册制模式的担忧,给投资者吃一颗安心丸,才是当下管理层亟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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