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改革须先修法
2014-11-21    作者:张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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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

  推进注册制改革是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至今刚好满一年时间。投资者对推进注册制改革已有一定预期。此前几个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均表示,预计年底前推出注册制改革方案。离2014年年底还剩40天左右时间,注册制改革方案到了“抓紧出台”的阶段。

  对于注册制改革,证监会去年11月明确提出,“注册制改革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回头看过去的一年,多项配套改革积极推进。特别是退市制度改革先行一步,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创造了一定条件。

  退市新规于11月16日起正式施行,将解决长期困扰A股市场的“只进不出”问题。退市新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实现“有进有退”,终结A股“貔貅”式的市场状态。换句话说,注册制将改革上市公司进入的一端,退出的另一端不能再像前几年那样的状况,退市制度改革必须动真格。

  注册制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与投资者保护能否跟上有很大关系。证监会主席肖钢去年11月19日在《财经》年会上谈及注册制改革配套措施时表示,要推动民事赔偿制度改革,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他指出,“如果不构建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套法律政策的体系,这个改革也会遇到很多困难。”

  投资者注意到,过去一年A股市场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继续向前跨步,特别是“小国九条”的发布提出了多项措施。例如,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的措施中提出“开展行政和解试点”,证监会草拟了试点方案并且正在进一步论证,有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践。

  过去的一年,先后实施的IPO改革与退市新规,对打击IPO造假构成一定遏制。IPO改革明确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且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此外,退市新规对欺诈发行的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可以说,A股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完全不同于绿大地、万福生科当年欺诈上市的时候。

  对于推进注册制改革,证监会曾表态,切实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推动监管转型;把加强监管执法作为市场化改革的法制保障。过去一年中,监管部门已有多方面的动作。特别是监管转型,证监会提出“六个转变”,其中,强调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监管转型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今年的IPO改革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要求,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

  当然,方案出台不等于注册制改革随即“瓜熟蒂落”。一方面,注册制改革须先修订《证券法》,以确立法律支持,而《证券法》修订尚在进行中。另一方面,注册制改革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注册制改革,不能简单把目光放在解决IPO排队问题上,而要多比较A股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差距,多下功夫夯实市场发展基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应成为促进A股市场走向成熟的过程,以及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过程。这样的话,推进注册制改革将是A股市场发展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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