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创新须向投资者负责
2014-11-06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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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原本“正常”的上市公司,却突然曝出百亿元资金黑洞,并将产生29亿元巨额亏损,这家公司便是皖江物流。今年9月1日,芜湖港正式变更名称为“皖江物流”,没想到9月10日,上市公司的丑闻便被曝光。
  2010年,芜湖港向淮南矿业公司实施定向增发,淮南矿业旗下的铁运公司100%股权和淮矿物流100%股权得以注入。自此,芜湖港的大股东变更为淮南矿业。而在此前,芜湖港在市场上甚少有“绯闻”发生,作为纯港口业务的企业,其表现可谓中规中矩。然而,这一切在淮南矿业入主之后发生了改变。
  2013年年报显示,物流业务和铁路业务合计为芜湖港贡献了99.3%的营业收入。其中,公司的物流业务几乎为淮矿物流承担,其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高达96.86%。淮南矿业入主后,虽然皖江物流营业收入呈现大幅增长态势,但却增收不增利。2012年公司净利润增长18.7%,2013年净利润下滑31%,2014年中期下滑34.6%。
  其实,若非淮南矿业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许皖江物流的资金黑洞还很难被发现。而导致皖江物流资金黑洞曝光的,却是其子公司淮矿物流所谓的金融创新。2012年皖江物流与相关银行一起推出一款“商贸银”(亦叫“厂商银”)的产品,虽然刚开始做得还算顺利,资金流、实物流、票据流基本都是吻合的,但后来实物流与票据流、资金流发生了脱离,而“商贸银”产品最终变成了贸易公司的融资手段,大量资金被抽离出去进行其它方面的投资,再加上与淮矿物流合作的钢铁、钢贸客户单位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最终导致其资金链断裂,其百亿资金黑洞与29亿元的巨额亏损由此产生。
  显然,此次皖江物流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仔细分析,原因有二,一是淮矿物流实施了所谓的“金融创新”,导致风险慢慢积累进而一发不可收拾,二是上市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监管存在较大漏洞。事实上,对于子公司淮矿物流的资金运营状况,尽管上市公司方面也会进行检查,但每次都被其蒙混过关。试想,如果上市公司方面能够脚踏实地做好日常的监管检查工作,或许淮矿物流不会产生如此大的“窟窿”。
  上市公司创新失败,广大投资者却要为之埋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然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却不得不承担如此恶果。而皖江物流的事例亦说明,所谓的创新,也有伤害到投资者的时候,创新也并非都是“香饽饽”。
  事实上,近年来资本市场上的创新亦不少见。比如在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中,由于股票价格跌至增发价格以下,上市公司常与定增参与方签订所谓的对赌协议或保底条款,这些定增参与方在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时“就低不就高”的背后,其利益其实早已被锁定。此外,为了维护定增参与方的利益,上市公司还常常在定增股份解禁前夕出台高送转方案或宣布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毫无疑问,如此创新式定增,践踏了“三公”原则,也会损害到中小投资者利益。
  笔者以为,无论市场上出现何种形式的创新,均应该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创新绝对不能成为损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工具,也不能成为创新方窃取其它方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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