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将告别历史舞台
2014-10-10    作者:金海年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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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已出台20年的《预算法》首次修改终获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预算法实施奠定了具体的执行基础。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这意味着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开头炮”打响。从地方政府债务自发自还试点开始,我国正加速形成全面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近8年城投债的蓬勃发展,与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起,即将告别历史舞台。

  地方政府融资改革深化

  中国经济增速已逐步放缓到7%-7.5%左右,增长动力和方式正发生转变。金融危机后刺激政策的后续作用也在变化,投资主导的需求政策正向创新驱动的供给政策转化。同时,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已迈进30%-70%之间的加速发展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在理顺,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并非减弱,而是发生转变。

  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在基础支撑体系、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等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职能需要提升,公共支出的资金需求仍然处于跨周期配置的高速发展期,融资需求仍非常迫切。

  近年来,中国经济债务杠杆率一直攀升,尤其是非金融企业债务已处于世界较高水平,中国经济高杠杆蕴涵的风险一直引发各方关注。非金融企业的债务主要来自国有企业。由于地方政府长时期不能自行发债,其中相当大的比重与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及融资平台有关。消化地方政府相关存量债务,控制新增债务规模,规范融资、运用与偿还等地方政府债务的全过程管理,对于中国经济应对新常态,实现政府职能转型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中国经济跨入中等乃至高收入阶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此次地方政府债务改革的深化,正是为了实现科学管理地方政府融资主体责任、融资需求规模、资金借用还的完整流程、管理融资财政风险等地方政府现代投融资体系的建设目标,是法律、政策等制度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地方融资平台逐步告别历史舞台

  城投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既在中国经济现代化进程中扮演了关键促进角色,也是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不健全、融资渠道匮乏而城镇化建设需求旺盛的体现。

  此次《意见》的出台,逐步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明确了地方政府职能将聚焦于公益性事业发展。非公益目的的商业融资需求将交与市场主体;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随着存量债务的逐笔到期,城投债将被规范的、与国际接轨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体系替代。

  作为城投债的主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面临三大出路:第一,承担的商业盈利性业务,将其债务与经营打包,改制为国企或按市场机制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第二,承担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可与社会资本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进行特许经营合作(PPP模式),实现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第三,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将直接由地方政府负责,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从融资平台中剥离。

  地方政府债务信用风险变化

  此次《预算法》修法和《意见》的出台,建立了更加科学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将使长期以来不断增长的地方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而且逐步明确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使原有以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信用风险及其投资收益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量规模实施科学统筹,更加规范透明。影子债务体系、或有及隐性债务将得到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下降,地方债总体风险降低。

  其二,无收益公益性项目得到政府预算方面的法律保障,信用风险明显下降,但投资收益率也将下降,政府融资成本降低。

  其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实现制度化、法治化,偿债来源更加稳定、规范,风险降低。但由于采用国有企业承担、混合所有制或PPP等多种运营方式,其风险与投资收益须单独分析。

  其四,商业项目将从政府相关债务责任中剥离,风险与收益市场化,总体风险上升,投资收益率也将提高,需采用商业标准进行风险评价。

  总之,高速发展的城投债时代已经结束,高收益、低风险的地方债投资不可持续,风险与收益匹配的投融资市场新常态即将到来。融资成本的降低将有利于实体产业发展,也减少财政负担,对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常态将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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