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需依法改革放管结合
2014-09-03    作者:马怀德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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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修改21部行政法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下放审批权7项。众所周知,修改法律法规和立法一样,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费时费力。从历史上看,一次性修改20多部行政法规,取消某些行政权力的情形并不多见。这次国务院修改多部行政法规,足见依法推进改革之决心。

  新一届政府在大刀阔斧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不仅取消了行政法规规定的含金量很高的审批事项,而且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及时修改相关的法规,或向全国人大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此次国务院修改20多部行政法规就是很好的例证。据统计,加上这次,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已经四次一揽子修改行政法规63部,废止3部,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法律22部。

  此次修法重点是从法规中删除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比如修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取消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修改电信条例取消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目的就是取消涉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不当干预,激发市场活力。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取消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就是取消涉及自然人和法人的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审批,为企业“松绑”。

  此次修法的另外一个重点是明确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修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权下放给了省一级主管部门。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把自考专科专业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当然,与以往不同的是,为了防止审批许可取消后管理失控,此次修法更加注重增加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做到放管结合。如取消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但增加了将评估报告报备的规定。取消了电信资费标准的审批,但增加了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的规定。

  近日,国务院又取消下放了87项行政审批项目,加上此前的470多项,已经接近600项了。如此大力度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政放权,可谓前所未有。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不可或缺。一方面,凡是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均应及时修改完善,保障所有的改革举措均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特别是地方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时,涉及法律法规设定的,应及时做好法律法规修改建议的上报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研究,防止出现改革与法治相悖的情况。另一方面,修法同时要及时组织清理修改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避免出现上下位法就审批制度作出不同规定。

  为了防止各级行政机关在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打擦边球,“边减边增”,国务院应加快清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该取消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应及时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法规予以设定,尽快废止该决定。要取消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审批许可事项,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不得执行,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让社会周知。

  此外,还应尽快启动《行政许可法》修改,扩大《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把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许可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同时,细化《行政许可法》第13条“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最大限度的限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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