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调查不存在恐吓性
2014-08-15    作者:苏华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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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为:“恐吓性的行政手段”是对中国反垄断调查的无端指责

    今年以来,密集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活动备受关注。一些涉案企业通过游说团体,指责中国反垄断执法对外资更严苛,对内资更优待。

    事实情况是,自中国市场对外开放,跨国公司充分利用中国法律与监管漏洞,某些在美欧市场上将面临严惩和私人诉讼风险的垄断行为,如价格卡特尔、转售价格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等,在中国市场上一度畅行无阻。

    时移势迁,外资在华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已结束。中国在反腐败、反垄断、食品安全等各领域加强监管,是进入常态的过程。这一过程触及外企在华利益,被代表其利益的评论者百般指责,被不明就里的人以讹传讹。

    需要澄清的是,中国《反垄断法》公平适用于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排斥、限制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的境外垄断行为,不因企业所有制结构和国籍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

    经近年来系统访谈官员、被调查企业及其律师,笔者观察到,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官员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实体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基于清晰的法律依据和客观的行为事实;在程序上,保障透明度和行政相对人的抗辩权,确保程序合法。

    笔者注意到,诸如针对外企的调查对结果做预判,企业未得到充分听证,执法机构告知企业不要对调查提出质疑和挑战,不要雇佣律师等指责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谣言。所谓执法机构通过“恐吓性的行政手段”迫使企业接受惩罚更是无中生有。

    笔者了解到,执法机构从未阻止被调查企业雇佣律师,调查过程允许法律顾问到场。执法机构也从未对外企的调查结果作预判,否则,如何解释许多被调查的外企最终被认定未构成垄断行为,而未被处罚?批评者应与企业充分交流,掌握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被调查企业可以通过恰当途径表达意见,如对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简言之,任何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必须基于法律与事实。

    近年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执法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与美欧等相关机构开展对话,取得积极效果。但是,将美欧规则强加于中国实践并无助益。

    主观批评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偏差不会阻碍中国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步伐,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信心。中国反垄断执法将以公平、可问责的记录回应各方关切。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美国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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