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涉美诉讼初胜的思考
2014-07-17    作者:黄磊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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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当地时间7月15日裁定,中国三一集团与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在风电项目中具有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总统奥巴马下达的相关禁止令有违程序正义。这意味着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在美国获得阶段性胜利。

  三一携罗尔斯投资风电项目,原本郎情妾意、幸福美满的企业联姻,却被不该管的奥巴马政府这“黑婆婆”插上一脚,禁止通婚!不可理喻的根子还在“婆婆”患有多疑臆想式过敏症。当然她发病并非第一遭,之前的华为、中兴这些“大姑娘”都还在“谈恋爱”的阶段,就被她一棒槌打跑,动机很简单却充满臆断——她们姓“中”。

  这在多元化的世界潮流下,在崇尚自由市场和自由竞争的美国文化理念中,无疑只会让更多的美国人蒙羞。这种毫无根据、毫无意义的猜忌,恰如戴上山姆家族祖传的“有色眼镜”,对他国投资商的莫名敌视和排斥,无异于给美国自由女神像蒙上了厚重的黑纱,并缠上一道长长的裹脚布。

  万幸的是,奥巴马政府不代表所有的美国人,尊重财产权、恪守程序正义早已写入到美国宪法中;可喜的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也渐加成熟、越加自信,更加懂得寻求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应争端。也正因为此,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在美国获得阶段性胜利,它的象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一次官司成败。

  其一,在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的各种政治洁癖下,其以国家安全为由开展的“秘密审查”程序,相对于投资商方提供的各种说明材料、所履行的各种程序,两种透明度显然有天壤之别,用中国古话来说显然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此次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中要求政府提供的程序正义,无疑是直接苛责之前非对称、不公正的“秘密”程序。

  其二,在全球化的市场背景下,国际间资源的整合与双赢,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对于已经逐渐完成资本积累、亟需技术整合、渴求发展资源的中国企业来说更是如此。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确定的判例,具有其司法范围内的法律效力,而这种法律效力,对于走向美国的中国企业来说,显然具有借鉴和援引的应用意义。

  美国政府的不公正待遇纵然可恶,但其所秉承的国家安全第一理念值得我们对比和反思。对于涉及到我们国家安全的项目,我们是否盲目地开放了市场空间,又是否有如美国外资委近乎苛刻的审查程序?还是一言堂拍板了事?再进而言之,当政府决策出现偏差时,我们是否还能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补救?这些显然更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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