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改革“容错机制”要有一个“框”
2014-07-11   作者:郭文婧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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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日前,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详细描述了江苏国资改革的目标和实现路径,并为改革专门设置了罕见的“容错机制”,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依法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改革措施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当包容。

  改革是一块硬骨头,必须创新,必须试验,因此,犯错也就难以完全避免。没有“容错机制”,不允许失败,改革创新就难以进展或者进展缓慢;只有“容错机制”,又可能演变成盲目犯错、个人英雄主义的“瞎折腾”、甚至不惜打着改革的借口牟取私利。以往的改革,不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了国有肥了私有的例子。因此,在建立“容错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配套的平衡机制,给“容错机制”加个框,以保障尽量少出错、不出错,特别是要保障不敢故意出错。

  尽管江苏省的规定已经给“容错机制”加了两道“紧箍咒”,一是“依法决策、实施”;二是“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但是,在改革所依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决策、实施中的“犯错”就极可能在迷迷糊糊中不了了之;在利益交换、输送、变现如此复杂的今天,“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其实是形同虚设。因此,在允许建立“容错机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减少或避免犯错机制、犯错后的及时纠正机制和恶意犯错的责任追究机制,既清晰区分出可以被宽容的犯错和必须问责的犯错,也有效避免国资损失。

  首先,要建立起国资改革的决策监督机制,并激活决策失误问责机制。为了尽量避免国资改革的决策失误,就必须扩大决策的监督范围。公众作为国资的直接相关利益人,必须知情和参与监督;应该发挥人大的作用,改革决策只有在人大通过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另外,没有激活的决策失误问责机制就没有真正的问责,而我国早以有了决策失误问责的原则性规定,但却缺乏可操行性的问责机制,最后导致的结果往往就是“集体决策、集体免责”,鲜有被真正问责的案例。

  其次,要建立起国资改革的动态评估机制,并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纠错机制。国资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任何决策,都应该有一个评估,而且随着改革措施的推行,评估也应该动态跟进,并公开透明。一旦评估出的结果与决策预想不一致或出现较大偏差,就应该寻找原因,反思和调整决策。我国过去国资改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动态评估机制,更缺乏及时有效的纠错机制,导致改革一旦启动,要么“一条道走到黑”,致使结果不可逆转;或者“中途烂尾”,只能睁眼看着国有资产贬值。因此,在建立动态评估机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起及时有效的纠错机制。

  如果有了上述措施,改革措施依然未达到预期目标,不仅理当给予包容,而且还要给予他们再次试错的机会。现在,摆在江苏国资改革面前的,正是需要将“容错机制”的两道“紧箍咒”,从抽象变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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