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退市制度有利市场健康
2014-07-07   作者:张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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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7月4日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为何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正如该《征求意见稿》所指出,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也是贯彻落实国九条有关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目标是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沪深交易所2012年曾对退市制度进行过一次较大力度的完善,增加了多条退市指标。特别是明确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符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使非经常性损益不再成为“救命稻草”。但A股市场退市率偏低,退市执行力度总体令各方难以满意。

  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被终止上市以来,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换言之,A股市场创建24年的整体退市率只有3%左右。相比之下,2003年至2007年,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分别达到6%和8%。

  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四大特点:首先,引入了主动退市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在成熟市场上,主动退市的公司不少,主动退市的比例甚至超过了强制退市。2003年至2007年,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主动退市占比分别达约二分之一及近三分之一。不少知名公司近年选择了主动退市,例如,德国化工巨头巴斯夫从纽交所主动退市,盛大网络在纳斯达克主动退市,诺基亚在法兰克福主动退市。

  其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按照《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其中,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这意味着再出现绿大地、万福生科类欺诈上市的公司将面临“杀无赦”,加上IPO改革已明确的欺诈发行须依法回购全部新股,违法成本将显著提高。

  再次,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退市指标多元化。允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动态调整,并针对不同板块特点作出差异化的安排。

  最后,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针对主动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提出了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

  从市场反应来看,普遍认同退市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操作起来并非没有难点。证监会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承认,股票发行等制度尚处于改革进程之中,“壳资源”还存在一定价值,强制退市难、主动退市少等问题在短期内恐难以有根本性的扭转。

  可见,A股真正形成“有进有出”的优胜劣汰机制,遭遇的阻力不小,地方政府就被公认为退市实施的一大阻力因素。垃圾股、重组股的炒作之风盛行,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对保壳期待有加,不会轻易把退市作为一项选择。

  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力度也有待加强,应避免中小投资者成为退市率提高的牺牲者。2004年发布的国九条就提出“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而这方面至今缺乏相应的安排,“一退了之”的问题依然存在。假如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相关追责制度缺失,中小股东也可能成为退市实施的阻力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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