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应依法披露
2014-06-25   作者:蔡吉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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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是一个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及企业获得收益的重要指标。是否拥有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判断一个上市公司股票优劣的重要标志之一。
  ●发展无形资产同样是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有的上市公司传统的“社会责任报告”做得很光鲜,但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获取巨额资金后不再继续发展创新公司的无形资产,也不真实、及时披露公司的无形资产信息,不能算履行了社会责任。
  ●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为了提高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水平,建议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发布《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指引》。

  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无形资产的发展是改革的成果,开设证券市场也是改革的成果,但是,客观地讲,这两个重要的“改革成果”还没有机结合起来。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不仅企业的技术及管理要创新,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也面临着创新,构建系统的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应是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议题。

  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无形资产是上市公司优劣的重要标志

  无形资产是一个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及企业获得收益的重要指标。是否拥有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判断一个上市公司股票优劣的重要标志之一。总结国内外证券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与上市公司的正相关法则”。
  纵观全球的领袖企业和著名的跨国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如美国苹果公司、高通公司、英特尔公司和IBM公司等都是靠无形资产获取利润并在市场处于垄断地位。由于无形资产方面优势,才使这些公司成为各个股市的“龙头股”和“指标股”,在资本市场上备受投资者的重视。即便是遭遇了经济危机,具备优质专利无形资产的公司仍然能够抵御危机,而且获取较好的收益。以美国2009年专利数据为例:IBM公司以获得4914项专利名列美国第一;微软公司获得2906项专利,名列美国第三;英特尔公司获得1537项专利,名列美国第八。
  一个公司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信息无论是利好或是利空,都不能隐瞒,更不能发布模糊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不让中小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信息对中小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方面良莠不齐,披露形式五花八门,任由上市公司随意披露。个别上市公司披露虚假的无形资产信息,欺骗投资者。中国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方面处于不对称状态,无法对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状况有真实、全面的了解,导致判断失误,利益受损。中小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有权利了解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的信息。 
  建议政府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制定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规则,解决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方面弱势地位,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通过制定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规则,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科学地管理无形资产。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隐瞒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诉讼信息
  目前国内外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竞争极为激烈,无形资产诉讼时有发生,这些诉讼对公司的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一些上市公司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诉讼信息披露不规范,一些公司只是在案件结案后披露结果,有的公司甚至隐瞒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诉讼信息,极个别公司发生了多起国际上知识产权诉讼却从不披露。
  不披露知识产权权益丧失的信息
  相关权益人知识产权申请后或者获得权益后,由于各种原因,也会出现申请失败或者获得权益后被无效情况。出现此种情况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市场或多或少会有挑战和制约,有的对公司的收益还有比较严重的影响,但大部分上市公司对于知识产权权益丧失的信息不披露。
  核心技术外泄隐瞒案情不披露
  某些上市公司随着人员的离职,价值巨大的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等无形资产流失,技术人员“另起炉灶”或跳槽到竞争对手方,给公司的市场及收益造成较大影响。公安机关已经侦破了案件,媒体也已经报道,可一些相关公司也不正式通报案情、不披露信息。
  无形资产交易不披露或含糊披露
  某些上市公司对无形资产交易不披露或只是很含糊披露,如某公司购买国外专利许可这样对经营有着重大影响的事项,只是以“金额不是很大”含糊其辞,既没有披露国外相应专利的专利号、名称,也没有披露相应专利的法定年限,更没有公布该项交易的年限等重要信息,让中小投资者一头雾水。还有的上市公司隐瞒了与大股东的巨额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本来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免费使用的商标等标志,却在公司上市后以所谓“厂徽标识”再收取巨额费用。
  以“商业机密”作挡箭牌,拒绝回答中小投资者
  不知是有意还是无知,有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以所谓的“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回答中小投资者有关专利信息的调研,有的甚至是很粗暴的拒绝。实际上专利是在法律保护下的公开信息,并不是什么“商业秘密”。
  在年度报告中不披露任何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无形资产信息
  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对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局限于被动的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的“无形资产”金额的披露,而资产负债表中绝大部分也仅是“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无法显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详细信息和总括信息,及相关无形资产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
  此类问题形成的原因既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缺乏无形资产意识和对中小投资者缺乏基本尊重之原因,也有相关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缺失之原因。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指引》可规范上市公司披露行为

  发展无形资产同样是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有的上市公司传统的“社会责任报告”做得可能很光鲜,但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获取巨额资金后不再继续发展创新公司的无形资产,不真实、及时披露公司的无形资产信息,不用收益回报股民,也不能算履行社会责任。
  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为了提高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水平,建议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发布《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行为。《指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要素内容
  在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披露的要素方面,《指引》应该明确披露内容:无形资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厂商名称、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公开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包括外购或出售的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
  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范围
  应该明确:无形资产信息不局限于是否列入公司的会计账簿,只要是与公司经营或收益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均应该披露。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我开发授权、外购、接受捐赠、股东投入等方式。所有影响公司经营和收益的无形资产信息均应及时披露,不得隐瞒。
  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媒体
  应该明确: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应该首先以公告的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此条应作为强制性的规定,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要进行处理。
  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基本项目
  应明确:对于涉及到每一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无形资产名称、知识产权的类别、权利注册号码、权利人名称及发明创造人名称、保护内容、法律有效期限、成本等详细内容。
  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形式
  鼓励公司对于自我开发的无形资产在申请知识产权或获得知识产权后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如在临时报告中没有披露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获得内授权的知识产权信息的总量和明细信息。
  无形资产国际化信息的披露
  应该披露专利、商标在境外申请注册及授权信息。境外授权的信息应在获得正式授权通知后,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无形资产减少、知识产权权益丧失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该如实、及时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减少信息,知识产权的披露一般包括:专利权法定期满自然失效、专利未缴年费失效、纠纷中被判决(或裁定)专利无效等;商标权到期未续展的撤销、商标权因未使用被撤销的减少等。
  无形资产减少信息不局限在资产负债表中数额的减少,而是无形资产权利的减少及灭失。所以此款信息披露应作为强制性条款规定。
  无形资产交易信息的披露
  应该明确:上市公司披露各类无形资产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作为买方购入的各类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上市公司作为卖方出售的各类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交易,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折价入股的信息,上市公司接受股东以无形资产折价入股的信息。
  无形资产质押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该披露无形资产质押信息,当质押合同一经签订,应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无形资产质押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应立即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质押无形资产的处置情况。
  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纠纷诉纷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对所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纠纷事项的各类案件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均应该予以及时、全过程主动披露。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诉讼信息的披露应为强制性披露。对隐瞒不披露的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通过颁布《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指引》,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无形资产信息的准则,相信这个《无形资产指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促进上市公司不仅创造丰富的无形资产资源,并提高无形资产管理水平,在尊重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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