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要追“旧账”
2014-06-09   作者:郝旭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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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纺股份自2006年到2010年连续5年造假,虚构利润3.44亿元,是近期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投资者除了对造假违法成本过低不满外,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年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也有不少争议。由此引出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放松行政审批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但很多违法行为的查实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何加强违法“旧账”的追溯,断绝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值得研究。

  打击财务造假须重视追溯惩罚

  在股票市场上,欺诈性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方面,其中虚假陈述即财务造假表现得最为普遍。

  境外资本市场对财务造假的追溯性惩罚非常之严格,有的直接挂钩退市处理。从我国情况看,打击力度还无法形成威慑力,且往往忽略历史追溯性惩罚。因此,要让资本市场成为一片“净土”,必须算清“旧账”,让那些欺诈上市、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单位或人员受到最严厉打击。

  好的追溯机制不仅要追溯上市公司的责任,还要追溯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的责任。中介机构的非诚信行为会对中小投资者产生极大误导。相关研究表明,由于信息不对称及自身能力的局限,中小投资者既无意愿也无能力对企业财务报告可靠性进行直接验证。因此,一旦相关会计事务所有虚假陈述、造假及其他违规行为,会对中小投资者带来极大伤害。

  在期限方面,应该设置不设时效限制的追溯制度,只要财务造假,无论时间长短,一律应该追究责任。只有在追溯过程中,遵循公平的原则,不管是谁违法,不管违法行为发生在何时,都必须承担责任,才有可能预防和震慑违规行为。

  追溯惩罚关键在明确各方责任

  就南纺股份案例而言,有观点认为应让其直接退市。但从实际情况看,退市的最大受害者是持有南纺股份的投资者。如果真正的违法违规者没有承担责任,却把损失转嫁给投资者,显然有失公允。由此可见,追溯惩罚的关键在于明确各方责任,形成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相关人员互相推诿的现象。只有断绝推卸的可能,才能消除上市公司造假动力。安然丑闻曝光后,美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提交公司定期报告时,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个人名义作出保证,这一规定有效限制了高管们对公司财务欺诈推卸责任。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也应设置相关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对财务造假的责任。

  追溯责任需要制度创新。如在公司上市决策的投票环节,应当采用有利于责任追查的形式。一般而言,匿名投票可以避免投票者受从众心理的影响,但在巨大利益面前仅靠自觉和良心又很难保证其公正。如果以后议案出现重大问题,也难以往回追溯责任。公开投票的效应则相反。为此,可考虑采取半匿名投票,即投票时匿名,但过了期限或投票通过的议案出了重大问题,就需要按照事前约定的法律程序开启、查询匿名的投票结果,查查当年谁投的赞成票。通过事后震慑提高投票者的责任心,增强其做出公正、准确和合理判断的“意愿”。这样,可以约束投票者,也便于以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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