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无法改变金融风险"标尺"
2014-06-05   作者:杜静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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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在不同业务领域、对象和阶段,表现出“快与慢、易与难、好与坏”的发展差异,揭示的是互联网技术可改变金融客户的发现方式、发展手段、合作空间、行动路径和主要体验,但不能改变其风险“标尺”。

  逐步提高直接融资在全部融资格局中的比重,是我国金融生态优化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及技术是这一过程中的一支新军和重要力量。为保证这一力量的健康成长,以互联网技术模糊金融业务尤其是对资产类业务风险“标尺”的认识误区和实践“病灶”,应及早调整,果断清除。

  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从支付类业务(支付宝)起步、到负债类业务(余额宝)突破、再到当下拓展资产类业务(P2P的)互联网金融,在试水并“搅局”传统金融三大业务领域后,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境遇和结果。尤其涉足资产类业务后,发展速度明显变缓,甚至面临“断崖无路”的严峻局面。出现这样的状态和结果,有人认为是传统金融业醒悟和主动反击的结果,也有人认为是开放式互联网金融业态与现实金融监管格局被动博弈的代价,还有人认为是互联网金融创新驱动、不惧失败生存属性的外化体现等等。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不同业务领域、对象和阶段,表现出“快与慢、易与难、好与坏”的发展差异,揭示的是互联网技术可改变金融客户的发现方式、发展手段、合作空间、行动路径和主要体验,但不能改变其风险“标尺”。

  从风险属性和管理角度来讲,传统金融领域的“结算、负债和资产”业务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和差异。结算和负债类业务,具有客户“数量累加型”属性,只要遵循必要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以客户数量的绝对增长为业务目标,而且增长的规模大小、速度快慢具有乘数效应。资产类业务,则具有客户“质量选择型”属性,数量的增加以选择为基本前提,不是所有的市场对象都能成为这类客户,而且随着业务规模的增加,选择的复合性因素会越来越多,甄别会越来越难。这种金融资产类客户的“选择性”实践,会带来客户行为的两种后果:“逆向选择”与“违约寻租”。前者是为了迎合选择对象(资金融出人)的标准和条件,往往采取掩饰、包装真实动机、偏离(逆向)原本商业目标的行为;后者是在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通过债务或资产的腾挪,甚至逃避债务,来获取利益。

  互联网技术可通过“大数据”获取和分析历史交易情况,满足金融资产类业务的主要静态信息,实施客户选择定位。但面对客户可能做出与存在的“逆向选择”和“违约寻租”行为,“标准化”状态下的互联网技术,就难以应对和化解。不仅如此,这种建立在客户行为假象前提下的“标准化”技术还可能误导和放大风险。互联网金融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市场角色。传统金融机构发展动力更多体现的是“风险管理”导向。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论做哪类业务,体现的是直接融资性质,本质上担当的是“结算和资金掮客”角色,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是名副其实的中间人,发展动力更多体现“客户体验”导向。因此,互联网金融公司具有把任何业务做大的天然冲动。

  从法律关系和地位上讲,由于不承担市场和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公司关注的是如何以互联网技术手段,把业务持续不断地做下去,让“击鼓传花”的“鼓”不停下来。赚钱就是赚“人气”是其行为导向的重要理念和支撑。正是基于这一点,互联网金融颠覆式地冲击了传统金融业的客户体验,并吻合了以“客户体验”为主导的结算和负债类业务的新变化、新需求和新期待,快速放大形成“鲶鱼效应”。而以“风险”主导的资产类业务,由于其风险的动态性和个性化特点,互联网技术的“私人定制”既缺乏实践动力,又缺乏环境基础,还缺乏理论支撑。这就是互联网金融陷入前行艰辛、方向迷茫窘境的原因。这种发展的困惑,其实是互联网技术对于金融风险“标尺”模糊与浑浊的必然结果。

  金融的本质是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亦不例外。管控和化解各类风险是金融生态成长的原生性、内源性动力。互联网金融属于直接融资性质的业务,它以客户之间的风险平衡、溢出和修补调整作为成长的前提与动力,这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一般中介人”所应特别具有的业务目标和行为准则内涵:就是以互联网技术推动的金融业务量增长要与市场客户风险承载的能力、状况相适应。在互联网金融涉足结算和负债业务领域时,由于其业务自身的属性,加上市场条件和政策因素的影响,并不存在或者说少有需要客户之间的风险平衡与溢出作为发展的前提,因此这一阶段的发展具有足够的动力和空间。当互联网金融进入资产业务领域后,由于客观存在的诸如资金总量、期限、方式、种类等业务结构性配置矛盾,以及客户市场、经营和管理变化的影响,客户之间风险平衡与溢出的空间会加速膨胀,面临严峻挑战。这种风险平衡和溢出、修补与调整的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就会立刻失去其发展动力,形成乱局,并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的引爆点。

  还应指出,以互联网技术形成的资金类开放式业务融通平台,与我国金融风险生态环境还不相适应和吻合。当下的法律制度、信用体系、金融现状、文化特质和道德水准等,并不能有效支持这类“平台”的健康发展。比如,在发达国家或经济体内,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一生中只有一次信贷违约机会。这种巨大的违约成本,确保了美国能有健康成长的股权众筹市场,而在我国这一业务还并不具有可能的充分条件和坚实基础。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生态的最大贡献是,以特有的思维和技术,在发现客户、合作客户和互动客户中,实现了市场力量的主动转化,将分散的市场单体通过集合形成新的市场力量。但这一耀眼的“光环”,也掩盖了互联网技术不能改变金融风险“标尺”的缺陷。互联网金融公司市场角色的特殊性,以及“推量逐利”、“小猫钓鱼”、“赚钱赚人气”的行为方式特征,又持续遮蔽了这一缺陷。金融业务尤其是资产类业务的风险管理,是一项需要时间与空间、经验与教训、体制与机制、财力与智力、有形与无形、过程与结果等不断积累、调整和优化的使命和系统工程,需要体现更多的个性化、差异化、动态化和特色化因素,需要通过难以想象的付出甚至失败才可能完成。互联网技术短期内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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