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是小微企业的投资天使
2014-06-04   作者:朱邦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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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小微企业“定向降准”,证监会对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即将出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路线图愈益清晰。

  股权众筹为种子阶段或初创阶段的中小创业企业注资,不仅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融资方式的补充,更突破了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瓶颈。与交易所IPO的困顿局面不同,未来的股权众筹如果监管规范,将是众多小微企业的投资天使,或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石。

  与成熟市场不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呈现“倒金字塔”结构,规模由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到新三板、四板为主的场外市场递减,并且场外市场的制度建设与交易活跃度相对滞后。股权众筹作为更高层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将成为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之外的全新融资渠道,使真正来自民间的“大众创新”得到资金活水。

  对于缺乏抵押品的早期创业者来说,银行的渠道是关闭的,只能在熟人社会里寻求资金帮助。虽然监管层不断出台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但很难短期内缓解此类企业的融资难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登记的中小企业共1503.8万户,中小企业贡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60%。“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课题项目调查显示:四成以上的小微企业表示借款成本超过10%,82.5%的小微企业没有自己的厂房,缺乏合适的抵押品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

  股权众筹将改变初创企业的风险融资模式,未来将以便捷渠道获得投资资金。小到一本书,大到一个太阳能电站项目,都能在众筹平台上受到投资者追捧。世行报告称,到2025年,他们有能力一起构建每年960亿美元的众筹投资规模。其中最大的潜在机会在中国,市场规模可达500亿美元,更多的行业也会进入这个利基领域。

  股权众筹之所以得到政策扶持,与其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巨大潜力密不可分。因此,股权众筹必须吸取P2P网贷平台的教训,不能脱离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的目标,不设资金池,这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根本。众筹发展的第二个原则是明确私募性质,把自己作为“培育私募市场”政策的传导者。一旦试图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向不特定人群发起的公募基金发展,很容易踩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

  股权众筹的阳光化,是其发展的第三个原则。毕竟国内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诚信无疑是股权众筹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对融资发行方进行严格限制。美国JOBS法案给企业在12个月内的股权众筹融资额设定上限为100万美元,我国也可结合国情对股权众筹融资额设定必要的上限。必要的信息披露,是阳光化的保障。可以根据众筹企业的不同融资规模,区分信息披露的繁简程度。

  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制度,是众筹发展的第四个原则。同余额宝、P2P等不同,股权众筹属于数额较大的高风险投资,必须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对投资者进行类别限制来保护投资者,并设定一段时期内的投资上限,避免缺乏技巧与经验的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在监管方面,小微企业融资毕竟不同于严格审核的交易所IPO,应该有其特有的监管措施,要简化其监管流程,监管重点集中在众筹平台是否已经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与证券发行反欺诈。股权众筹的发展,需要《证券法》修法从而对证券的概念扩大。日韩两国都经历了从传统证券法上的有价证券的定义向金融商品、金融服务概念的发展过程。将股权众筹当作证券份额来监管,将是未来趋势。

  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股权众筹就是创业创新的资金活水。股权众筹在为众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同时,呼唤多年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也将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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