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限制官员在上市企业任职
2014-06-03   作者:肖玉航(瞭望智库特约研究员)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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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已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0700多人次。其中,省部级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共被清理229人次。笔者认为,这次人事上的清理,是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官员在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中任独立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现象层出不穷,有些政府高级官员也在上市公司兼职。例如,2011年“7·23动车”特大事故发生时就有人统计过,共计有24家上市公司在分食着巨大的地铁市场蛋糕,据当时上市公司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显示,在涉足地铁产业利益链的24家上市公司高管中,有41名曾在铁道部或其他政府部门任职,而这些人的年薪当时大多集中在20万~100万元之间。同样,近年来官员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房地产等领域任职、兼职的现象也非常明显,官员兼职对企业公平竞争以及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问题产生了挑战,代表利益集团发声、进行利益保护、代为争取利益政策等问题不时使市场产生质疑。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下发后,中组部采取了严格的工作制度与清理制度。根据《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并非一概不允许,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可以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退(离)休三年内可以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但均不得取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虽然政策上并没有对任职兼职全部禁止,但现行规定仍足以能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减少权力干预市场,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利益格局错综复杂的资本市场走向透明化、竞争公平化。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官员任职上市公司均有严格法律规定。美国1989年通过的《政府道德改革法》规定,无论官职大小,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均不得代表其他个人、企业或机构为与他本人在政府任职期间职务范畴有关的事宜出现在相应政府部门、机构或法庭上。职务范畴可具体到某项合同或某项授权,一般来说针对一名公职人员离职前最后一年的职务范畴。此类限制期限为两年,但如果此人亲自负责某项具体事务且担负重大职责,限制期限可达终身。日本政府1997年出台规定,禁止政府部门局级以上干部退休或退职后到企业任职,以消除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发生经济犯罪的温床,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禁止政府官员退休或退职后2年内到相关机构和民间企业任职,以防止政府高官泄露在职期间获得的机密信息。

  处于市场经济前沿的上市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较为集中的领域。如何用制度之力规范官员们 “沉淀的影响力”,使之成为造福社会的正能量,而不是破坏公平竞争的负能量,需要的是划定界线、严格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律是行动的准绳。规范官员或退休官员出任企业高管,应该公开透明,法律为先。当“隐形权力”显性化,退休官员的去向受到社会有效监督,经得起检验,质疑和猜测自然也就没了市场,这才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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