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碳税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2014-05-27   作者:马涛(经济学博士)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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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碳税政策也基本开始实施,此时再对我国实施具有减排效力的碳税政策已经不会对经济造成太大影响。同时碳交易机制也趋于完善,两种减排机制有机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加强政府的税收调节,可以努力实现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目的。

  目前,我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相继启动,试点工作由制度设计期进入实际操作期。与此同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但是经征求意见,各方对开征碳税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正整理相关建议,拟定新方案。

  碳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并不对立

  无论是碳税还是碳交易,都是为了减少碳排放,推动经济社会向低碳转型。截至2013年,欧盟、瑞士、新西兰、挪威、美国加州、韩国(2015年开始运行)、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和魁北克省都已经建立了碳交易制度;巴西、印度、日本、墨西哥、哈萨克斯坦等国家也在试行。就碳税而言,芬兰于1990年率先开征碳税,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英国、阿尔巴尼亚、捷克、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征碳税或气候变化相关税种。可见,在欧盟部分成员国内部、加拿大魁北克省,既存在开展碳交易又同时征收碳税的现象。

  碳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各有利弊。对于碳交易,其优势是碳减排量确定,减排激励性强,可以催生碳金融,引导大量资金参与减排,通过交易使全球不同地区减排成本降低;其劣势是碳价格波动频繁,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体系正常运转成本高,对未来变化适应性较差。对于碳税,其优势是碳价格保持稳定,可为政府提供低碳研发资金,透明度高,便于监督,实施方便快捷,灵活性、适应性强;其劣势是碳减排量不确定,减排激励性弱。

  但是,碳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并不对立。一方面,大力发展碳交易市场,可以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灵活性,促进企业自觉节能减排。目前,世界各国纷纷建立碳交易市场,我国也在积极开展碳交易的试点。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有利于我国和国际市场接轨,了解和熟悉国际市场新的碳减排规则,促进我国产业技术的革新,激励我国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另一方面,由于碳税的征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为了将影响降低到最小,企业会想方设法转变生产方式,征收碳税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由于征收碳税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其用于研发节能减排的技术和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上。

  征收碳税料无悬念但开征时间需讨论

  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计划对未征收碳税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为了缓解碳关税的压力,协调好我国经济、能源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巩固我国在国际上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我国征收碳税料也无悬念,只是开征时间还要进一步讨论。

  目前开征碳税在我国仍存在一些困难,碳排放量的核算和计量、二氧化碳的统计体系都在构建之中。碳税征收是统一征收还是采取有差别的税收方式尚需讨论,还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有税率已经很高,税赋负担比其他发达国家重,如果增加新税,人们是否能够承担。发达国家已经完成工业化和城镇化,而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尚未完成,仍处在关键阶段,对能源需求仍将不断增加,我国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在同一起跑线,如果同时开征碳税必然会导致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因此我国在开征碳税时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考虑到企业是否具有承担碳税的能力,征收碳税对经济的影响怎样,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都很重要,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经济,也不能以环境破坏为代价发展经济。

  总之,碳交易是一种对未来行为结果的约束,而碳税是对未来行为的约束。在政策实践中,可以统筹碳交易和碳税的机制设计,采用混合模式。

  未来应择机开征碳税

  短期来看,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碳税,我国如果实施高税率必然会对国内的高耗能产业以及出口产品竞争力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实施较低的税率,并将这部分税收收入用于技术研发和产业补贴。这样既可以避免国际碳关税压力,又不会因为碳税的征收而对经济造成太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强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研究和建设,推动我国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长期来看,通过对碳税政策的研究,对不同税率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会初步了解,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碳税政策也基本开始实施,此时再对我国实施具有减排效力的碳税政策已经不会对经济造成太大影响。同时碳交易机制也趋于完善,两种减排机制有机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加强政府的税收调节,可以努力实现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目的。

  根据碳税的开征条件,并结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向以及与化石能源相关的税制改革进程,我国可以在2009年全面实施燃油税费改革、2010年开始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在“十二五”末或“十三五”期间择机开征碳税。这是因为,国内的资源税改革尚未全面推行,大的税制改革不能过于密集,需要为碳税开征留下一定的过渡期,有关碳减排政策也需要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需要适时择机出台。同时,不立即开征碳税,也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开展宣传,继续深化有关碳税制度建设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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