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违规应及时追责
2014-05-21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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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铭

  201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梳理与核实,上交所发现有10余家公司业绩预告差异过大、5家业绩预告大变脸、2家达到预告标准但未提前预告等违规情形。为此,上交所已启动自律监管程序,将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畴,当然也应该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但遗憾的是,与往年一样,业绩预告不准确,反复进行修正等现象不胜枚举。据不完全统计,在截至4月17日已披露业绩预告的1856家公司中,对业绩预告修正3次的公司达3家,修正2次的达359家,其中,又有138家业绩出现“变脸”,且向下修正的占据绝大多数。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不仅会影响到股价的涨跌,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其准确与否,一方面反映出相关上市公司的重视程度、公司治理水平如何,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众多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被修正”表明其披露质量并不高,进一步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还需大幅提升。
  其实,因为上市公司频繁地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的并不少见。如1月22日航天通信公告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在80%以上,而3月23日却“修正”为同比下降60%左右。预增后其股价曾出现上涨,更正业绩之后,股价则大幅下跌,那些因预增而高位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无疑损失惨重。再如广东鸿图3月22日曾预计今年一季度盈利较去年同期增长50%至100%,而4月15日修正为同比增幅为220%至250%。其股价因之表现非常抢眼,那些提前出局的投资者,无疑没有享受到业绩向上修正后的股价阶段涨幅。
  违规意味着要付出代价,更何况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还事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在如何追责问题上,却是大有“文章”的。事后追责,固然也能对违规行为起到惩罚的作用,但其效果会打折。而及时进行处罚,不仅体现出监管部门的一种态度,无疑也能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事实上,在这方面并非没有先例。如因信息披露违规,201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紫鑫药业立案稽查,而直到今年2月才作出处罚。一个简单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居然历时两年多,监管部门办事效率备受质疑不说,对违规者的惩罚到底能起到什么效果呢?更何况,有的责任人员早已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另一受到关注的即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事件发生后,当月证监会即对光大证券开出罚单,不仅罚没款金额达到创纪录的5.23亿元,而且此次罚款也体现出证监会对违规案件的处罚从快、从重、从严的原则,个中意味不言而喻。
  因此,只要是市场上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在处罚时切忌拖泥带水,也不要等事情过了很长时间后再放“马后炮”。笔者以为,及时的严惩,更能凸显出监管部门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更能达到惩罚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当然也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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