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联网金融需谨慎
2014-05-14   作者:雷振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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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说,互联网金融确实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等诸多优势,值得大力推广,但还要看到,互联网金融同时具有管理弱、风险大等明显缺点。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来看,它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其本质上就是从事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不同之处,在于其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人们自助办理,而传统金融机构则是借助物理网点办理而已。
  在外界对互联网金融炒得异常热闹的今天,监管当局却持谨慎态度,作为金融体系还未成熟发达的中国,理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保持理性,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主体的确定上切不可操之过急,互联网金融归根结底是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延伸,唯有金融机构才能担当起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角色”,不可由非金融机构履行互联网金融职能,导致“变相”从事银行金融业务而念“歪经”,从而酿成社会乱办金融的恶果。
  本质决定一切。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决定了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就该理应具备金融业务开办资格。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乱象,亟需监管当局采取系列应对策略。一方面,要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是开展这类业务的唯一合法经营主体,制定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划蓝图,出台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推行互联网金融资格准入,提倡科学有序竞争,优先批准制度健全、服务优良、经营诚信稳健的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另一方面,银行要深化金融服务改革,创新金融服务范围,做到银行让利于民,确保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到位,改变普惠金融服务缺失现状,做到“正本清源”,应立即叫停不具备金融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效避免盲目扩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范围,防范曲解互联网金融内涵引发风险鲶鱼效应。
  这样一来,就能防范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给老百姓带来“伤害”,又能防范“宝宝们”等“类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而产生风险,避免“金融受损,政府兜底”的“隐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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