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存取款也要确保消费者选择权
2014-05-06   作者:刘波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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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在根本上仍然是一种格式合同,必须有银行监管部门的介入来确保合同的规范化,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过度失衡。

  近日官方媒体发文批评了银行“拒收小额存款”现象,即有的银行网店强行规定两万元以下存取款只能去ATM机办理,称其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构成一种“嫌贫爱富”的消费歧视。

  的确,ATM机办理对部分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构成不小的技术难题。而且,ATM机只能收取百元钞票,而且辨认钞票能力较弱,而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银行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根据这一规定,如果ATM机技术问题造成了实际上的拒绝服务,由此引起的责任应该由银行负责。柜台服务与ATM机服务相比也许有等待时间长等劣势,但却有更为人性化、更能满足客户多方面需求等优势,对于那些更重视这些优势的客户来说,拒绝柜台服务要求是对其权益的损害。

  ATM机的广泛使用让银行业务变得更加快捷高效,可提高银行单位时间内的服务能力,随着消费者平均技术使用能力的提高,这对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是好的,但应该注意的是,该过程不应演变成对消费者的强迫。强制性规定两万元以下存取款在ATM机上办理,是对传统银行存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台才能生效,而且必须尽到非常充分的通知义务,而目前无论是银行内部还是监管部门都没有相关文件,因此这些银行网点的做法确属违法。它们可以建议客户对小额存取款使用ATM机,并提供充足的咨询和引导服务,这应该也是很多客户乐见的,但如果因此而限制消费者选择权,就是用银行自身的经营考虑压倒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考虑。

  围绕小额存款还有一个争议问题是部分银行对其收取账户管理费,目的是清理那些闲置不用或者使用率极低的小额账户,因为它们对银行的管理资源带来较大负担,以至于银行支付的管理成本可能已经超出了存款带来的收益。然而,虽然管理费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国外也有类似做法,但是银行要改变过去一视同仁免费服务的做法收取管理费,尽管说也是要以储户接受为前提,但这在根本上仍然是一种格式合同,必须有银行监管部门的介入来确保合同的规范化,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过度失衡。

  近年来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受质疑的案例日益增多,如ATM机吐出假钞银行不用负责,而柜员多给钱客户却必须返还等等。因为中国的银行以“财大气粗”的国有银行为主,导致金融服务消费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在此情况下,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当将确保消费者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目标,对银行格式合同进行严格审核,否决其中明显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规或对过于倾向银行的条款,同时严格监督银行的各项收费水平。银监会还应确保银行遵守在服务条件、风险提醒等方面信息公开的规定,确保银行在更改合同条款时尽到完善的通知义务。在未来,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更多竞争机制之后,考验的将是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服务创新能力,所以目前通过加强监管敦促银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好服务,也符合银行业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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