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台电视台的著作权怎么保护
2014-05-06   作者:吴园妹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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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电台、电视台迅速兴起。网络电台、电视台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上运行节目播送软件,将节目播出去,访问者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实时观看广播电视节目。与任何新兴的事物一样,网络电台和电视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同样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网络电台电视台是否享有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据此,广播组织者享有转播权和复制权。网络电台、电视台是否享有广播组织权?
  【案例】
  浙江某公司经某电视台授权独家获得了通过电视网络以及互联网传输某卫视频道电视节目信号的权利。某电信公司利用IP网络把来源于上述广播的节目通过IPTV宽带业务应用平台传送到用户机顶盒和电视机的终端供用户观看。浙江某公司认为该电信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广播组织权。法院认为广播组织权不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驳回了浙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播组织权是否可以及于网络广播组织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广播组织权可以及于互联网。从立法体系上分析,互联网传播行为主要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调整,其调整的对象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针对的是权利人。广播组织作为邻接权人,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广播电视作品的传播。如果广播组织在互联网上亦享有权利,将与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排除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但网络电台、电视台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保护。
  此外,广播组织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不仅涉及广播组织的利益,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互联网是目前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果公众接收广播电视信息都需获得广播组织的许可,不仅将极大地扩大交易成本,还将影响公众的信息获得权。

  网络电台电视台具体节目怎么保护

  对于网络电台、电视台而言,通过权利人的授权,可以获得具体节目的相关著作权。在互联网领域,一般都是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网络电台、电视台可以独立维权。
  【案例】
  北京某甲公司经过电视台的授权,独占性地获得了一档大型美食类纪录片的信息传播权。某信息公司在没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运营的网站直接向公众提供该片视频内容的在线点播服务。北京某甲公司认为某信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定某信息公司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电台、电视台作为继受权利人,可以通过权利人的授权获得相关著作权利。作为继受权利人,网络电台、电视台所享有的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不是邻接权人的权利。故原始权利人享有的权利(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般都可以由继受的权利人承接。网络电台、电视台完全可以主张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这不会因为其作为网络电台、电视台的特殊身份而有所改变。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电台、电视台只有针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这三类对象时,才可以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电台电视台全部频道怎么保护

  单独就特定节目起诉,网络电台、电视台诉讼负担比较重,故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会选择整体性的起诉,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诉讼。
  【案例】
  北京某乙公司经某电视台的合法授权,获得向公众传播该电视台的全部频道及提供各频道播出的全部电视节目的权利。某网络公司经营“kandian.com”网站,并同时开发了同名的手机客户端软件,用户登录该网站或者相应的客户端软件,可以观看北京某乙公司同步播出的全部频道的电视节目。北京某乙公司在立案时同时主张广播组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变更诉讼请求,不再主张广播组织权,仅保留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络电台、电视台主张广播组织权存在一定争议,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比较成熟。除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一般性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即如果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络电台、电视台对网站上的内容享有整体性的权利。其他网站未经许可提供全部节目的传播,实际上增加了用户访问侵权网站的机会,而减少了用户访问网络电台、电视台网站的机会,妨碍了网络电台、电视台本应实现的更多的竞争利益,实质上违反了正当竞争原则,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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