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铁腕治污 监管体制仍待理顺
2014-04-25   作者:曾福斌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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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四审,新环保法终于成行。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相较于之前的环保法,这可以算得上是一部严刑峻法,大大增加了企业违法成本,其中规定,对污染企业罚款将上不封顶。

  刚刚过去的兰州水污染事件,茂名PX项目事件,以及京沪经常爆表的PM2.5……在环境污染如此严重的当下,各方对环境的关注度也持续上升,任何关于环保的问题都会成为社会热点,有的甚至演变为矛盾冲突。新环保法的诞生可谓恰逢其时,既回应了民众关切,也体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之前的环保法之所以收效甚微,很大原因就在于处罚过于宽松,环境污染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则太高,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当地环保局不敢严格执法,等等。

  新环保法则加大了惩处力度,大幅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于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采取按日计罚制裁;增加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也是我国首次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由之前的十几家扩大到三百多家;对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等。

  针对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新环保法还体现出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当然,新环保法也还有缺憾,比如环境保护监管体制仍未能完全理顺。我国环境问题之所以比较严峻,除了之前的措施不力之外,管理制度以及职能部门的协调、衔接等也还不够顺畅。如环保部门在大气防污方面,和气象部门、交通部门是有些争议甚至冲突的;水污染防治方面,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的责权利关系难以明了;海洋方面,环保部门和海洋部门职权上有些纠葛,是否应该总体上明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仍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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