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理当拓宽提取使用范围
2014-04-16   作者: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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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3日从湖北省人大调研武汉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座谈会上获悉,结合武汉市最低收入标准等指标,武汉市拟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最低收入缴存标准,如果职工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公积金。(4月14日《长江日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帮助职工买房。但是,由于房价高企、公积金缴存数额有限等原因,不少职工尽管缴存了公积金,但是依然没有能力贷款买房,并由此而导致缴存的公积金一直“沉睡”在账户中,成为不能使用的“死钱”。
  另一方面,当职工罹患大病或收入低微,又急需资金治病或改善家庭生活时。却由于制度规定公积金资金只能用于购房,或者在退休时提取账户中余额而无法提取。
  其实,尽管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确实是为了帮助职工买房,但是当职工罹患大病或收入低微,治病与改善家庭生活的需要显然更为紧迫。在这种情形下,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显然应当被优先用于职工治病或改善家庭生活,而不应因为生硬的制度设计,令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一直“沉睡”在账户中派不上用场。
  当然,由于职工账户中的公积金部分系由单位缴纳,用于帮助职工买房,所以公积金不能像个人存折一样随意支取使用。但是,各地完全可以像武汉等地这样规定部分职工除了购房以外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比如当职工罹患大病以及收入低于相关标准时,应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这样就可以让公积金制度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助力民生改善的功用,同时也有利于消弭有关公积金“劫贫济富”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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