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改革春风唤醒巨额公积金
2014-04-11   作者:刘武俊(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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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额公积金沉睡,被指异化为“劫贫济富”的工具。2008年全国公积金缴存余额1200多亿,前年北上广公积金沉睡率10%~15% ,高结余导致高贬值。一方面房价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却提取难。唤醒沉睡的公积金,让居者有其屋,成为公众急切的心声。

  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为的是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而现实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越来越背离其初衷。

  从法理上讲,公积金属于缴纳者的个人财产。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其实是政府强制在职员工存入银行的个人资产。这笔个人资产不仅所有人提取难,不能自主支配,而且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不是属于个人缴存者,而是归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显然与《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相背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的孳息都应该归属于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堂而皇之地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公积金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缴纳者对其拥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都没有权力去挪用这笔老百姓的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在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代管公民这笔个人财产的服务性机构,它的角色只是当好老百姓公积金的临时“管家”,其有义务管好公积金而没有权力挪用、处置和使用公积金。

  公积金套现乱象,也在倒逼公积金制度改革。由于公积金提取难,导致公积金套现乱象丛生,公积金套现成为一个几乎公开的产业,取10万需4300元中介费,套取公积金的案件飙升。原本提供社会保障的公积金,却越来越成为某些组织和个人赚钱牟利的工具。住房公积金套现的行为涉嫌违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能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还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

  现行公积金制度亟待改革。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捆得过紧的公积金松绑,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简化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允许与住房相关的支出都可使用,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门槛。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发布。2002年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稿”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草案稿在马年伊始再次“爽约”。这已经是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推迟。

  公积金姓“公”,关系百姓福祉和公共利益,也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必须接受是否公平的拷问。期望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春风,能够唤醒沉睡的巨额公积金,将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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