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上下结合”
2014-04-08   作者:黄群慧(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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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中国石化发布公告试水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始,广东、天津、湖南、贵州、河北、重庆等地,也纷纷提出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一场自上而下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正在起势。

  从目前一些地方提出的改革方案看,基本做法是把混合所有制企业比例作为改革的考核指标,甚至给出明确参股比例要求:河北省国资委要求2年至3年内完成70%以上二级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任务;重庆计划用5年时间让八成以上竞争类国企实现混合所有制;广东计划2017年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户数比重超过60%……明确的数据指标,折射出的是地方政府积极推进改革的决心和执行力。

  不过,正如这些省份领导所言,确定所有制“混”的形式并不难,难的是怎样在“混”的过程中磨合出新机制、发现新机会。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反复强调,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数量和目标不是重点,在明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后,下一步应是选择试点、制定具体规则和程序、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细则,保证其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规范运作,而不是制定“改革大跃进规划”,尤其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实际上,包括员工持股、经营者股权激励等举措在内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自上世纪90年代一直在探索,但没能出台系统的制度规范和实施细则,这本身也显示了其中难度。

  一般而言,“上下结合”改革路径是先“自下而上”——允许基层积极探索,包括基层创新、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总结分析等步骤,进而“自上而下”——进行顶层设计下的推进,包括明确方向、选择试点、制定规则、全面推进等程序,从而实现积极稳妥的全面改革。今天我们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应该坚持这样的改革路径。

  具体而言,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需先探索和制定三方面规则。一是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将国有企业分为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商业性,建立不同法律法规,进而设计不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细则;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总结国有董事会试点经验,明确混合所有制下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运行规则,建立有效的高层管理人员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国有董事和非国有董事的行为规范化、长期化,保证国有和非国有资产共同保值增值;三是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重新制定诸如“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办法”“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办法”的新制度。

  “上下结合”的推进路径既能激发基层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保护经济的活力,又能实现改革的有序性、避免一哄而上的混乱。搞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定要坚持上下协同推进、制度规范先行的方法论原则。只有让“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探索相互作用,才能不断结出新的改革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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