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优先股要加快制度配套
2014-03-26   作者:刘晓忠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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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反映优先股试点政策框架正式落地,市场开始翘首期待相关实施细则。

  优先股是一种被限制投票权、享受固定或浮动股息的权益型资产,近似于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债券,带有孰股孰债的模糊性,也正因为此,优先股纵然存续历史悠久,但因金融创新空间不大,而始终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边缘地带。

  优先股孰股孰债的这种模糊性决定了其发展需满足三个基础条件:一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激励相容的自律自治能力,以保障投资者放心让渡股本表决权,以避免其异化成一种单纯的圈钱工具;一是有效而完善的债市,为优先股提供有效的市场化股息定价能力;一是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是能持续产生稳定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成熟企业,如铁路等基建行业。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尽完善,且市场自律自治能力不完善,缺乏集体诉讼、辩方举证等护卫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使市场自制衡机制缺失,加之国内市场缺信问题较为突出等,这客观上妨碍投资者接受一个让渡股本金索取权的类债券金融品种。

  同时,目前中国债市发展滞后,至今中国未能构建起一个有效的国债收益率曲线,这直接影响了债券的市场化定价,即目前债券利率实际并非完全市场化,其利率并未有效覆盖债券内生的风险敞口,鉴于让渡了投票权的优先股亟需一个有效的市场化利率定价锁定风险,因而优先股如何确定固定股息将是一个亟待克服的难题。毕竟,目前中国经济增速处于惯性减速通道,投资边际收益率下降,产能过剩已在包括基建在内的所有领域显现,这使得优先股固定股息定价过低,则无市场吸引力,定价过高则将使资金饥渴的高负债发行人愈发对股息不敏感,导致盈利能力越差的公司倾向于发行不需要偿付本金的优先股,进而使优先股市场柠檬化,并使优先股异化为一种庞氏金融工具。

  此外,当前管理办法规定可进行优先股试点的企业暂规定为,上证50指数的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把优先股用作减少注册资本的支付手段令人费解,据财政部最近发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优先股融资应在实收资本项下增设,这预示以发行优先股减少普通股只是增加普通股股权集中度,不一定能减少实收资本。何况,发行高股息的优先股支持企业吸收合并和回购普通股等,相比寻求过桥贷款和其他并购融资,属于高成本策略,这很容易给人以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是在融资圈钱。同时,上证50成份股很多为周期性行业,而周期性行业并不适合发行优先股。

  由此可见,当前要真正推动优先股健康发展,需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集体诉讼和辩方举证等制度培育市场自治能力等,为优先股股东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同时,当前中国最应试点优先股的应是国资改革领域,即可探索把现有国有股转变为优先股的方式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尤其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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