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2014-03-26   作者:刘武俊(《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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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央视曝光了几起银行卡盗刷案件。当事人银行卡随身密码也保护完好却被异地盗刷,涉事银行拒绝承担责任,当事人欲哭无泪求助无门,仅有个别当事人费尽周折起诉银行胜诉后失而复得,在和银行讨说法时当事人成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银行卡盗刷案件银行拒绝担责,从一个侧面折射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短板。诸如购买理财产品被误导,产品收益率被夸大,遭遇银行乱收费等现象可谓司空见惯,拿什么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成为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

  最近银监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将加强协同配合,尽快梳理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章。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

  去年8月,我国首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发布,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此前,银监会曾出台一些有关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但都散落在各项监管制度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此次公布的《指引》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指引》针对银行服务制定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其中五条是针对近期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购买理财产品时被“忽悠”的问题。

  “忽悠”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是一些银行从业人员惯用的伎俩。这种“忽悠”主要体现在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投资风险、误导销售产品、违规代销产品等。银行不能只管销售而不管风险提示。作为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投资风险拥有知情权,银行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及投资风险。实际上,不少信用卡、理财产品纠纷都与银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有关。对于忽悠侵害消费者的银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在媒体公开曝光,追究相关责任。

  建议建立违规销售理财产品黑名单制度,强化对理财市场的监管。对于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取缔销售理财产品的资格等。

  建议加大对金融理财市场的监管力度,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机构必须切实尽到监管职责,不能消极不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要督促银监会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新闻媒体也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及时曝光。

  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前我国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只是银监会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有必要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必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

  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银行在盗刷银行卡等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坚决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法院系统成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统一受理金融消费案件。

  金融消费者不是钱多人傻、任人宰割的软柿子,其消费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银行等金融从业机构岂能沦为坑蒙拐骗、忽悠欺诈的“金融骗子”?岂能将自身的法律责任甩得一干二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亟待提速,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坚决遏制一切坑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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