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改革正当其时
2014-03-20   作者:田治江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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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物价水平不高,煤炭是买方市场,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对下游产业的影响较小,是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最好时机。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将很快公布。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过去一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办法,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如征税额不能随价格上涨而相应增加,与资源稀缺程度的变化情况不匹配。同时,一些该征的资源没纳入征税范围,收税之外还有很多不规范的收费。

  当然,对于煤炭征收资源税,也提了好多年了。主要也是存在着煤企怕负担加重,地方忧利益受损,下游惧成本上涨,以及近年来煤炭市场不景气等多种原因,才使得煤炭资源税未能实施。其实,煤炭资源税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首先,实行资源税改革更加科学合理。实行从价计征后,资源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升则多缴资源税,价格跌则少缴资源税,这会更加科学合理。这一改革也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过去一直实行的从量计征,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和资源耗减的外部成本,没有如实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的税负没有随着价格而动,使得资源开采使用成本在价格上涨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遭到削弱,国内资源浪费和大规模外流现象也不能被有效遏制。

  其次,不会过分加重煤企负担影响下游产业。目前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资源税的作用微乎其微。此前多年煤炭价格高且处于卖方市场,若实行从价计征,煤炭行业很容易将税收负担向下游转移,或将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不可控的影响。如今煤炭价格回落,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影响基本限于煤炭行业,相对可控,不会对下游产业带来过多的影响。因此,是实行资源税改革的恰当时机。

  再次,有利于调整资源税定位。过去,资源税被定位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一般税。但资源税应定位为目的税,即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的特别经济和政策目标服务而设立的税种。目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当然,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其实只是附带功能。同时,在国家总体战略、资源条件、能源供需的现实情况下,需要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促使煤炭工业树立节约发展的全新理念,控制煤炭资源开发节奏,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对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是非常有利的。

  当然,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同时,也必须清理、合并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尤其是在煤炭市场不景气、治理大气环境、提倡节能减排的情况下,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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