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三点建议
2014-03-18   作者:殷红军 陈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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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作为网络与金融的结合,出现伊始就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2013年6月17日,支付宝正式推出余额宝,上线18天就让天弘货币基金成为中国用户数量最大的货币基金。截至2014年2月底,余额宝的规模约为5000亿元,用户数超过8100万,天弘基金公司因此成为国内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学解释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得到了以下理论支撑:一是互联网金融大幅降低了金融业务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互联网金融获得消费者的推崇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幅降低了交易费用。一是只要互联网可到达的地方,互联网金融即可进行,突破了传统金融服务时间、地域上的限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信用平台,不再需要银行、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交易,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二是利用互联网实现金融交易的边际成本大幅降低(边际成本理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几乎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平等访问网站,边际成本趋近于零。三是互联网金融的正向外部性(外部性理论)。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正向外部性,随着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增多,会激发更多的消费者投入到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来。如余额宝规模的不断增加正是利用这种正外部性的很好体现。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是替换现有金融机构的部分功能。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影响最大是支付功能和居民理财服务的替换或部分替换。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某一家银行往往很难完成一个消费者全部金融需求;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实现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不同银行、不同区域金融机构快捷对接,使消费者不再需要为跨行取款或异地支付等支取费用。在理财方面,互联网金融首先替换的是银行存款,造成居民活期存款的搬家,银行利差收益减少;其次是互联网金融碎片化理财功能直接弥补了银行理财产品起点限制。对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功能替换上,主要是实体网点开设数量的功能替换,销售网点铺设不再是首要选择,一些金融产品的销售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

  二是简化、优化或重构现有金融业务流程。互联网金融借助数据挖掘和信息流优势,简化、优化和重构现有的金融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多样化产品和服务。如网上信贷业务的出现,解决了传统信贷模式下对小型及微型客户贷款所面临的较高的运营费用问题,通过网上信贷直接衔接了银行传统金融模式下所无法覆盖的微型客户。

  三是创造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通过虚拟的信用平台,革新传统的金融中介甚至货币发行体系,借助社交网络、网上贷款、电子货币等形式,实现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生态圈的重构。如众安保险明确定位于互联网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产品创新,为互联网的经营者和参与者提供一系列整体解决方案。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除传统金融所具有风险外,还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进行数据的传递、存储、处理和使用,有可能面临因设备问题和人为问题带来的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问题。近期出现大批互联网贷款公司出现挤兑、骗贷、跑路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二是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洗钱、非法集资等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由于交易对手身份确认、信息不对称等,增加了业务的风险判断和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高效便捷的金融产品虚拟交易方式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滥用,为洗钱、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提供便利。

  三是监管法律法规滞后缺位引起的法律问题。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方面的监管和适用的法律存在空白和灰色地带,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市场发展。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呈现多元化,涵盖全部金融子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一个挑战;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无时空限制、客户范围广泛,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则会造成大面积的负面影响甚至出现系统性风险。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建议

  一是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体系。正如马云所言“金融的本质是做信用,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建一个有信用的体系”。对众多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企业和互联网产品的消费者而言,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信用风险。建议以人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建立一个包括信用系统、征信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信息披露系统等覆盖各个领域的信用体系,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作出不利选择。

  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今年两会期间,无论是金融监管部门高管还是市场人士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对怎么监管大家仍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实施“一刀切”,首先是要明确牵头监管的部门,实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资格审批制度,可参照当初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模式,避免一些不法个人或机构利用网络销售金融产品的欺诈行为;其次是对当前存在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分类,对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实现登记备案制度。可按照业务品种的归口监管部门出台监管办法,如涉及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由银监会负责制定并监管,涉及证券类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品种由证监会负责制定并监管等,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互联网信贷业务的监管。

  三是加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研究,鼓励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发展互联网金融,首先需要的是扩大金融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和维护客户群,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放式平台优势,强化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满足客户一站式和多样性需求服务;其次加大技术研发,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实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安全畅通和信息安全传输。对金融机构而言,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开放优势,加强对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互联互通,开发更多适合网上营销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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